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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工业和商贸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1/2020-00084 文号 海政办规发〔2020〕2号 生成日期 2020-02-24 18:11:5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原县政府办


海政办发〔20202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工业和商贸企业健康

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甘盐池管委会、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工业和商贸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工业和商贸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和区、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号)要求,积极发挥工业、商贸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工业、商贸企业共渡难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金融信贷支持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工业、商贸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及时通过无还本续贷、展期等方式继续支持企业正常生产,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辖区内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购销的企业,涉及居民蔬菜瓜果等生活物资供给生产的企业、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简化信贷资料手续,缩短审批流程,优先足额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增信作用,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物资生产、销售、运输等相关企业的紧急融资需求,取消反担保要求,减免担保费。(责任单位:财政局、各金融部门)

2.降低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造成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县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财政局、各金融部门

3.减轻还款压力。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耽误还款的小微企业采取贷款期限调整、展期、续贷、实施利率优惠、调整还款方式等措施,缓解企业还款压力,同时对疫情防控相关行业贷款,执行最优惠利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制造业、住宿餐饮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在2020年2月至3月期间,给予利率优惠。(责任单位:财政局、各金融部门

二、稳定职工队伍

4.缓缴社会保险费用。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税务局、海兴区税务局、人社局

5.加强用工保障。强化中小微企业用工需求精准对接,积极引导我外出务工(春节)返乡人员回乡就业;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满足中小微企业用工需求。(责任单位:县就创局、街道办、各乡镇

三、减轻企业负担

6.加强防疫支持疫情防控期间,经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批复同意复工的工业企业,自行购买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资的,确属困难企业,政府适当予以帮助;对疫情防控期间正常营业,保障供应的超市和保障县内蔬菜供应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管局

7.减免工业、商贸企业房租。疫情防控期间,对承租我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工业、商贸企业的房租予以免收。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工信商务局、自然资源局、市管局、海兴区经发局)

四、强化服务保障

8.提高企业复工复产审核验收效率。企业复工复产前的疫情防控验收工作,在严格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效率,原则上企业从提出申请到现场验收不超过2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发改局、公安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海城街道办、海兴开发区经发局)

9.优化政务服务。开设审批绿色通道,提供登记前移、联合验收、压缩时限、简化流程的优质服务。全面推行全程电子化设立登记,最大限度做到不见面审批,减少人员聚集;提供证照邮寄服务,将证照寄送到申请人指定地点;对急需办理相关业务的企业指派专人全程办理,并公布办公电话,安排专人通过电话全程指导办理业务。(责任单位:县审批服务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10.建立清理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加快清偿进度,帮助中小企业回笼资金,坚决防止形成新的拖欠。(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

五、其他规定

1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业、商贸企业应当认真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做到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否则将取消享受海原县工业、商贸企业优惠措施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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