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1/2020-00083 | 文号 | 海政办规发〔2020〕4号 | 生成日期 | 2020-04-10 18:0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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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政府办 |
海政办规发〔2020〕4号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原县营运货车交通事故风险救助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营运货车交通事故风险救助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营运货车交通事故风险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道路货运是我县的支柱产业,也是县委、政府着力培育发展的四大“离土”产业之一。加快发展道路货运,对巩固全县脱贫攻坚成果、实现群众致富奔小康意义重大。为降低营运货车交通事故损失,减轻货运经营负担,提高货运抗风险能力,推动全县道路货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海原县交通运输业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海党办发〔2016〕54号)及《中共海原县委办公室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交通运输业助推脱贫攻坚“五定”方案的通知》(海党办发〔2016〕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营运货车交通事故风险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每年筹集200万元资金,专门用于全县营运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风险救助。
第三条 货运车主采取自愿原则,每车每年缴纳500元注入救助基金账户,并享受交通事故风险救助。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县汽车货运产业发展办公室)具体负责救助基金的管理使用,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五条 县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做好救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六条 凡车主为海原户籍并在海原常住,购买货车(含海原户籍货车或外地户籍货车)并实际经营道路货运,每车每年缴纳500元风险救助基金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可申请救助基金。
第七条 申请救助基金的车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车辆在事故年度内购买了全险(不低于100万元);
2.缴纳了当年度风险救助基金;连续缴纳3年以上,期间没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不再缴纳;
3.车辆发生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八条 营运货车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申请救助基金的,向海原县道路货物运输协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救助基金,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海原县营运货车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申请表》;
2.车辆行驶证、营运证及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事故年度车辆全险缴纳凭证及货车安全风险救助金缴纳凭证;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事故损失及保险公司、事故相对方已承担的赔付数额凭据。
第十条 海原县道路运输协会收到申请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海原县汽车货运产业发展办公室。
第十一条 海原县汽车货运产业发展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以一卡通的形式支付申请人。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十二条 救助数额为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及事故相对方承担赔付后的剩余损失部分。
第十三条 救助金额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救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