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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原县农村环境卫生保洁及垃圾治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1/2020-00079 文号 海政规发〔2020〕1号 生成日期 2020-07-22 16:57: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原县政府办


海政规发〔20201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原县农村环境卫生

保洁及垃圾治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农村环境卫生保洁及垃圾治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20722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农村环境卫生保洁及垃圾治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农村环境卫生保洁及垃圾治理(以下简称农村环境卫生治理)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关于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治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海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环境卫生治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模式,建立县、乡(镇)、村三级环境卫生管理体系,落实乡镇(管委会)、村组、保洁员三级网格管理责任。

第三条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在“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处理)、县处理”的基础上,逐步推行两次六分、四级联动”垃圾分类治理模式,加快构建以源头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为导向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体系。

第二章责任主体

第四条维护城乡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优美环境的权利,并负有维护环境卫生、保护环卫设施的义务。

第五条 农村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注重长效的原则,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共同做好农村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牵头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做好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治理。

县住建局是城乡生活垃圾治理的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治理体系建设,规划建设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卫设施,指导各乡镇及社会化服务企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治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全县城乡环境卫生治理经费统筹机制,制定经费拨付计划,监督审查经费的使用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分局负责污水和工业废物治理工作,规划建设污水处理站、垃圾填埋场等环境保护设施。

县卫健局负责部署指导全县爱国卫生活动、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防治及传染病防治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提升村容村貌,保障垃圾治理、污水治理等环卫设施建设用地。

县交通局负责各级主干道路养护及保洁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指导监督河道沟渠及水面垃圾治理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村规民约的修订完善工作。

县工信商务局负责指导可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第六条各乡镇(管委会)人民政府是农村环境卫生治理的责任主体,由各乡(镇)长担任一级网格长,是农村环境卫生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辖区环境卫生保洁及垃圾分类治理工作。乡镇(管委会)主要职责:

(一)建立农村环境卫生治理网格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实现辖区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二)负责有关环境卫生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和实施

(三)建立环境卫生保洁机构,配齐保洁人员,完善环卫设施,制定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四)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作业质量的检查考核工作,每月将检查考核结果定期报县农业农村局和住建局

(五)落实农户房前屋后、“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及网格管理责任制

(六)负责环卫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好垃圾填埋场的运行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目标

(七)负责环境卫生整治费用、环卫专项经费统筹使用和管理,落实专款专用。

(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村委会(社区)具体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由村支书(社区书记)担任二级网格长。村委会(社区)主要职责:

(一)建立村(社区)环境卫生治理网络,明确1名班子成员具体负责环境卫生工作,配备2名以上环境卫生监督巡查员,加强村(社区)域范围内的卫生保洁,全面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实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

(二)宣传环境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把环境卫生日常监督制度纳入《村民公约》或《卫生公约》,增强村(居)民的环境卫生意识,督促村庄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入桶工作。

(三)确定本村(社区)的环境卫生网格保洁责任区,严格落实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制,抓好本村环卫保洁工作及环卫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考核,督促保洁员做好生活垃圾的二次分类工作。

(四)按需求合理设置垃圾箱(桶)放置点,做好村内垃圾箱(桶)、中转站、清运车辆等环卫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

(五)负责组织群众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村庄环境卫生大清扫大整治活动,对本村(社区)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环卫保洁员(含公益性岗位)为三级网格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切实做好生活垃圾二次分类收集工作。

第九条巡河保洁员是河道责任区保洁责任人,负责河道垃圾的捡拾保洁工作。

第十条 教育引导农户转变生活方式,做好自家院落、房前屋后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源头分类入桶,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参与农村环境卫生大清扫活动。

第三章保洁队伍及设施

 第十一条 适应现代环卫事业的发展,坚持管、干分离的原则,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城乡环卫作业市场化;条件基础好的乡镇(管委会)可委托专业运营机构管理辖区环境卫生保洁工作,逐步建立全县专业化的农村环卫保洁队伍。

第十二条 各乡镇(管委会)按照辖区人口350人左右配备1名保洁员的标准,建立一支技能娴熟、爱岗敬业的专业化保洁队伍,将公益性岗位保洁员纳入日常的保洁队伍范畴,统一考核、统一管理,落实网格化管理、常态化保洁。

第十三条 健全保洁员的聘用、培训、考核、辞退等制度,实行“一人一档”的保洁员动态管理,签订《环境卫生保洁工作责任书》,统一着装,全面落实环境卫生网格保洁责任。

第十四条 根据乡镇规划、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科学建设生活垃圾中转或末端处理设施。

(一)每个乡镇应建有一座生活垃圾填埋场,距离填埋场较远的行政村,可分区域配建垃圾压缩中转站或小型现代末端处理设施,满足生活垃圾清运、处理的需求。

(二)在乡镇驻地科学配建垃圾压缩中转站,距生活垃圾填埋场较远的中心镇,至少建有一座压缩式中转站。

(三)在县城周边乡镇选址建设建筑垃圾处理场,按行政村选址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有效解决建筑垃圾无处倾倒的问题。

(四)按照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机垃圾堆肥或生态循环处理、有害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等方式,全面开展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鼓励合理布局设置垃圾堆肥场,建立配套处置体系和机制。

第十五条 科学配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转运设备。

(一)探索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优先考虑农户自备垃圾收集器具、定时定人上门方式收集垃圾;按照5-20户的分布合理设置垃圾中转收集箱,逐步取消垃圾池等敞开式收集设施。

(二)按农村人口每人每天0.5--1公斤生活垃圾量日产日清标准,科学配置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保洁车、清运车,原则上至少保证每个行政村(社区)有1辆垃圾转运车、每个村组有1-2辆垃圾保洁收集车,基本满足垃圾收集清运需要。

(三)具备机械化清扫作业的乡镇,合理配置道路清扫车辆,提高机械化清扫率,有效降低环卫工劳动强度,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第十六条 健全完善环卫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落实乡镇(管委会)管理主体责任,以村(社区)为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所有环卫车辆、垃圾箱(桶)等环卫设施进行财产登记管理,严防垃圾箱无人管理、丢失损坏、闲置不用、挪作他用等现象发生;如有损坏、遗失的,由乡镇负责及时维修补充;因管理不善造成遗失、损害严重或闲置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达到报废年限的,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废注销。

第十七条 凡经城乡总体规划批准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扰环卫设施的设立和建设。

第四章 作业服务管理标准

第十八条不断提高农村环境卫生保洁实效,创新作业模式,积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袋装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提高农村环境卫生治理的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农村环境卫生管理作业标准:

(一)乡镇驻地环卫保洁实行8小时“两扫全保”工作制(每天早晨、下午各完成一次普扫,其余时间巡回保洁),农村环卫实行“一扫两保”工作制(每天上午9:00之前完成清扫,中午12:00之前、下午5:00之前各完成一次保洁),偏远村庄根据实际情况落实清扫保洁,确保责任区道路干净整洁。

(二)村内主次路面及两侧、排水沟等区域,无垃圾杂物、无人畜粪便、无碎砖瓦、无塑料袋等白色污染,无非正规垃圾堆放点,闲置物品和可用建筑材料堆放有序。

(三)垃圾定时、定点收集清运,严禁焚烧;垃圾箱(桶)及周边干净,无洒落垃圾、无蚊蝇滋生、无污水外溢;清运车辆车容整洁、密闭运输,无洒漏抛现象,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日产日清。

(四)每周五开展1次环境卫生集中大清扫,“三边三底三线”村边、路边、田边,河底、沟底、渠底,公路沿线、铁路沿线、河道沿线)无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五)所有生活垃圾全部运往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填埋处理,禁止建筑垃圾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

(六)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

第二十条 “两次六分、四级联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管理标准:

“两次”:即农户初次对可变卖、可喂牲畜、可生活使用等垃圾自行分类利用,弃用垃圾由保洁员(公益性岗位)收集后在工作阵地二次专业分类。“六分”即把农村生活垃圾分为有机垃圾、可回收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沙土灰渣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6种类型,其中

有机垃圾:包括厨余垃圾、过期食品、尾菜烂果、瓜皮果核、植物滕蔓、残枝落叶等易腐烂、可降解生物质垃圾等,分村或分区域建设堆肥设施,或就近统筹畜禽粪污、农业生产废弃物等,建设有机肥加工厂资源化利用;

可回收垃圾:包括废弃纸张、塑料、金属、橡胶、织物、玻璃制品、纸塑铝复合包装物等,依托村内商店、保洁员家庭、回收企业和专业户、流动回收商贩等,分村建立网点回收利用;

有毒有害垃圾:包括废弃电池、灯管、药品及医用器具、农药和油漆及其包装物等,单独收集转运至有资质单位无害化处理;

沙土灰渣垃圾:包括尘土、炉灰、炉渣等,在村内指定低洼地段填坑、垫路,或作为无机材料利用;

大件垃圾:包括废旧家具、农具、灶具、其它日常用具,废弃砖瓦、石块、木头、水泥制品等,分区域设置暂存或拆解分选加工点,能作为乡土材料的在村镇建设中利用,不能利用的转运末端设施处理;

其它垃圾用转运车辆不落地直收直运,或在乡村垃圾收集点、转运站收存压缩运送到垃圾填埋场或符合环保要求的小型现代末端设施处理。

“四级联动”:即从农户--村庄(行政村)--()--县城,统筹设置大小远近适中的垃圾回收、存放、分选、加工、处理设施和功能容量匹配的收集、转运设备,形成科学、经济、有机衔接的收运处置设施网络和工作链条流程。

    第二十一条 规范废旧物品回收站管理,积极探索建立可再生资源垃圾仓储及交易中心,逐步取消零散的废旧物品回收站点,减轻环境二次污染。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积极争取项目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落实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项目建设资金和后期运行管理资金,补齐农村环卫设施短板。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要加大对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费用和垃圾治理费用统筹调配使用,将垃圾治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

第二十四条 对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制度,具体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农村环境卫生治理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严控预算总额,超支不补;各乡镇(管委会)要积极探索通过企业捐赠、社会赞助等方式吸纳社会资金,补充农村环境卫生治理费用。

第六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 健全农村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的督查机制,按照“县月检季考核、乡镇周检月考核、村日检周考核”的要求,建立县、乡、村三级环境卫生检查考核体系,不断强化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的监管力度。

第二十七条 县级考核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住建、自然资源、卫健、生态环境、财政等单位配合,按照单位职能分工共同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1、环卫管理组织机构与制度建设情况;

2、各乡镇实行市场化作业(含保洁服务站)运行情况;

3、保洁队伍(含公益性岗位)配备及考核管理情况;

4、环卫设施的运行及维护管理情况

5、集镇街道、市场、广场、村庄道路等区域清扫保洁及垃圾治理情况;

6、“三边三底三线”(村边、路边、田边,河底、沟底、渠底,公路沿线、铁路沿线、河道沿线)垃圾清运管理情况;

7、垃圾分类治理及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情况;

8、环境卫生治理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9、村规民约、“门前三包”等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县级考核采取每月一检查、每季一考核、每年一总评的方式,重点对各乡镇集镇、主干道路、村庄、河道等区域环境卫生进行随机抽查(每次抽查村个数不少于乡镇所辖村数的20%),季度考核以月检查情况为依据(每季度第三个月的检查与季度考核合并进行),考核结果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兑现本季度环境卫生治理经费的依据。

1每季度综合检查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全额划拨当季度环境卫生治理经费;得分在8090分(含80分),每降低1分(以90分为基数)扣减当季度环境卫生治理经费0.5%;得分在70分80分(含70分)在扣减当季度经费5%的基础上,每降低1分(以80分为基数)扣减当季度环境卫生治理经费1%。

2、每季度综合检查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暂停拨付当季度环境卫生治理经费,责令限期整改;经过整改达到保洁、清运标准要求的,扣减当季度环境卫生治理经费的15%;整改仍未达标时,不予拨付环卫经费。

3、在检查考核中发现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在按照考核评分标准扣分的基础上,同时按照每个垃圾点200元的标准从环境卫生治理经费中直接扣减;同一位置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如在第二次检查时仍然出现,按照上述标准加倍扣减。

4、实行奖补与扣减相结合的方式,年内所扣减的费用作为补助资金,用于对任务目标明确、管理机制健全、工作成效明显、环境卫生状况持续巩固提升乡镇的补助。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管委会)对保洁服务站(公司)及保洁员的检查考核。

(一)检查考核。各行政村每日对村域内的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并于每周五向乡镇如实上报本村垃圾收集转运、清扫保洁人员到岗及环境卫生保洁情况。乡镇保洁服务站随时进行督查,并详细记录督查、整改情况。乡镇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保洁服务站运行情况、环境卫生保洁及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检查(每周定期集中检查不少于一次)。各类检查结果与所有人员的绩效工资挂钩。

(二)激励机制。各乡镇要按照管理量化指标每年淘汰10%的聘用人员,建设“10%的人优秀、80%的人努力、10%的人淘汰”的农村环境卫生保洁员和环境监督管理员队伍,形成人人奋进、进出有序的动态管理模式和竞争激励机制。

(三)奖罚措施。分绩效工资、年终总评两项。

1、绩效工资。由各乡镇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绩效工资考核实施细则,并及时兑现绩效工资,不得搞平均主义。

2、年终总评。经年终综合考核前三名的乡镇各评选出10%的优秀保洁员,其他乡镇各评选出5%的优秀保洁员,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00/人。年终考评结束后,根据激励机制中末位淘汰10%的规定,对考核不合格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直接予以辞退。

第三十条 市场化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卫生作业标准,遵守作业规范,履行合同约定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事项,并接受辖区乡镇及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建立农村环境卫生治理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反馈、第一时间联办机制。村两委人员和保洁人员既是环卫保洁监管第一责任人,也是垃圾分类监管第一责任人。发现责任区内有乱堆乱放、乱排乱倒等影响和破坏村容村貌的现象,第一时间应进行制止改正,不能制止改正的,要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制止改正。坚决杜绝层层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现象。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随意偷倒垃圾污染环境。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遵守村规民约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乡镇或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社会监督机制,公开举报电话和网站,将综合执法管理向农村延伸,不定期组织农业农村、住建(城市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和工信商务等职能部门开展农村环境卫生管理联合执法,有效惩治破坏环境卫生和环卫设施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将环卫设施建设用地纳入相关规划的;

(三)挤占、挪用环境卫生治理经费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7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6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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