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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1/2020-00006 文号 海政办规发〔2020〕1号 生成日期 2020-02-06 14:57: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原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法律顾问工作经费使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财政厅《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暂行办法》(宁府20161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卫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卫政规发20191)、《中卫市律师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卫律协发20157号),参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政办规发20181),结合海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作经费,是指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县财政按年度核拨,用于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的经费。政府法律顾问专项经费每年按20万元列支。

工作经费专款专用,如有结余按照财务制度转结结余资金,如有不足申请追加经费。

第三条  县司法局负责工作经费的具体使用和管理

县司法局每年度末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条  工作经费支出范围:

(一)购置法律书籍、资料费,购置必要的办案设备费用,培训费用,宣传费用等;

(二)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报酬;

(三)组织法律顾问召开研讨会、论证会;

    (四)其他用于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办理法律业务的费用。

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开支奖金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第五条  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报酬标准:

(一)审查合同、涉法性文件、其他法律文件,参与法律事务研究出具法律意见、培训讲课等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根据耗费的必要工作时间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不同,按照300-1300元每件次计算。

(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参照《中卫市律师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代理民事案件标准下浮30%-50%执行;案情简单,耗费精力少的,或者特邀法律顾问未参与调解撤诉的案件,可以低于60%支付。

(三)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仲裁诉讼案件按以下标准执行海原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的案件,裁定1000元每件,判决2000元每件;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的案件,裁定3000元每件,判决5000元每件;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的案件,裁定3000元每件,判决5000元每件。

(四)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800-1300元每件计算;行政复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民事案件标准付费。

第六条 受县人民政府、县领导委托,或按照职责组织法律顾问召开研讨会、论证会的实行以案定补,每件次按难易程度、耗费时间等定为500-1500元。

第七条  法律援助律师受指派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民事仲裁案件,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和耗费时间,每件领取500-1000元补助。

第八条  5000元以下工作经费支出由县司法局分管财务副局长签批,5000元以上(含5000元)工作经费支出或重大诉讼案件特邀法律顾问费用支出,应经县司法局党组会议研究讨论。

第九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及差旅费的支出,凭票据经县司法局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后支出。

第十条 凡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付费的(第五条第二项),必须经县司法局局务会研究讨论,报请司法局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按程序支付。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报酬支付流程:

(一)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由县司法局出具《海原县法律顾问指派函》(附件1)

(二)审查合同、涉法性文件、其他法律文件,参与法律事务研究出具法律意见、培训讲课等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由县司法局提出付费意见后,通知法律顾问开具正式含税发票。

司法局具体负责指派的股室填写《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经费表》(附件2,经县司法局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后支付。

(三)代理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案件的,法律顾问需向县司法局提交应诉(复议、仲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出庭应诉证明材料、答辩状、证据材料、庭审笔录(记录)、代理词、裁决书和办案小结等材料,由县司法局法治股进行整理确认。

1.代理上述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由县司法局法治股根据法律顾问办理情况和付费标准提出付费意见,经县司法局通知法律顾问开具正式含税发票,并填写《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经费表》。

2.代理上述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由县司法局集体讨论,形成讨论笔录,经县司法局分管副局长审核通过后,由法治股通知法律顾问(社会律师)开具正式含税发票,并填写《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经费表》。

(四)县司法局根据《法律顾问指派函》《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经费表》和发票进行支付。

第十二条 召开法律研讨会、论证会经费支付流程:

(一)由县司法局法治股填写《研讨会(论证会)经费表》,经县司法局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

(二)由法治股通知参加会议的法律顾问(社会律师)开具正式含税发票,县司法局根据审批意见和发票支付经费。

参会的法律顾问(社会律师)均应开具正式含税发票并在经费表上签字。

第十三条 领取报酬开具的正式含税发票包括个人劳务费发票和普通税务发票。

发票原件交县司法局财务室,复印件由县司法局法治股存档。

第十四条 工作经费的使用接受同级审计、财政部门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1231日。原2018212日印发的《海原县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海政办规发2018〕1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未支付的报酬,按本办法支付。

 

附件:1.海原县法律顾问指派函

             2.海原县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经费表


附件: 海原县法律顾问指派函
附件: 海原县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经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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