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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发证管理办法(试行)和海原县关于支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林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1/2019-00138 文号 海政办规发〔2019〕6号 生成日期 2019-09-26 18:00:4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原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发证管理办法(试行)海原县关于支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林业的指导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集体林地经营权

流转登记发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维护林地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宁夏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宁政办发〔2013〕104号)《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17〕192号)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基础上,以出租、转包、入股、出资、合作等方式,依法进行林权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是指经营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经审查后依法记载于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簿,并向流入方核发《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行政确认行为。

第四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是证明林地流转关系的有效凭证,是林地流转受让方按照流转合同约定实现林权抵押、林木采伐和其他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权益证明。

第五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实行属地发证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是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发证机关,县级自然资源局是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管理和承办机关。

第六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流转合同约定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共同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发证申请。

第七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

宗地是指流转林地界限封闭的地块。

第八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期限以流转合同期限为准,但最长不能超过该林地承包经营的剩余期限,并不得超过法定林地承包期限。

第九条  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须持有合法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后,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十条  同一宗地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只能办理一本《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林地经营权流入方取得《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后,不得就同一宗地办理《林权证》或其他林权证明证件;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后,应对原权利人持有的《林权证》进行注记或变更,确保林地经营权流入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由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相关权利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告知。

(三)审核。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对受理的办理《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相关材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实。

(四)公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受理后,对受理的林地经营权流转相关情况在林地所在地和所在行政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发证。公示期满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报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由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造册登记,核发《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第十二条 申请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申请表;

(二)流转双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集体林权流转合同原件;

(四)申请登记宗地(单元)不动产权(林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登记宗地(单元)公示情况证明;

(六)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发证管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发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管理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流转双方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明,到自然资源局现场签字确认。流入方单方到场的,其所提交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须明确约定流转双方均同意申请发证内容且该合同须经过公证。

第十五条对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发证申请,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发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发证的决定:

(一)依照林权登记的相关规定,可以办理《林权证》登记的;

(二)林地承包经营人未依法取得林权证的;

(三)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纠纷的;

(四)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林地流转合同的;

(五)林权已抵押的;

(六)林权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或者冻结的;

(七)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流转的。

第十七条  对经审查不予发证的申请,管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发证申请的申请人告知不予发证的理由。

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形的,林地经营权权利人可以到自然资源局提出变更申请:

(一)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二)林地经营权发生再次流转;

(三)林地经营权权利内容发生变化。

第十九条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经营权灭失的,权利人应当到初始发证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注销。

第二十条  权利人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变更或者注销时,除需要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二)林地经营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林地经营权发生再次流转,申请变更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还需征得林地承包经营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发证管理机关在记载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台账时,应同时在林地经营权出让方林权证上注记该宗地受让方、流转期限等《林地经营权流转证》信息,并对原林权证的林权抵押、林木采伐等权限进行限制。

第二十三条《林地经营权流转证》不得随意变更、标注,未经发证机关盖章认可的,任何变更、标注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  发现《林地经营权流转证》错、漏记载的或者遗失、损坏的,林地经营权权利人可以到原发证管理机关申请更正或补办。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发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发证。

第二十六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等有权机关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申请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得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由发证管理机关进行注销,《林地经营权流转证》予以收回或者公告作废,申请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原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原县关于支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

林业的指导意见

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3〕106号)、《宁夏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发〔2016〕8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17〕192号)精神,为了加快产权模式创新和金融创新,大力推广运用社会资本投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进入林业生态建设和保护利用领域,积极扩大增量,努力盘活存量,优化资金结构,建立健全林业投入多渠道筹措机制,大规模推进国土绿化;深化国有林区林场改革和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林区经济转型发展,保障林区社会和谐稳定;加快转变林业发展方式,推进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林业发展质量效益;调动各方面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促进林农就业增收。结合我县林业实际,现就扎实推进林业生态建设和保护利用领域运用社会资本投资模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坚持以人为本,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战略地位,加大体制机制创新,激发制度活力。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促进现代林业发展为目的,科学合理利用林业资源,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创新机制,推进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林业转型升级,着力培育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有效增加林农收入,提供林业精准扶贫新动能,推动林业经济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发展,为实现绿色增长、建设生态文明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推进绿色发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守生态优先的发展底线,充分对接国土空间、环保、水土保持等相关规划,因地制宜、量质并重地推进林业产业的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坚持政府引导,强化市场导向。整合政策资源,加大扶持力度,强化林业产业发展的方向引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引进工商资本,创新经营模式,激活市场和各类生产要素,充分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共同推进林业建设的积极性。

——坚持利益互惠,实现共同发展。社会资本进入林业,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建立社会资本与林农之间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使林农分享林业产业发展红利,多途径带动林农增收致富,实现社会资本与林农互惠共赢、共同发展。

——坚持全域统筹,突出区域特色。根据区域优势、产业基础、发展潜力和产业空间布局,加强整体设计、统筹安排,全方位推进全县林业产业发展。集中优势资源打造示范基地、样板区,形成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全域发展格局。

二、林业重点领域

结合我县林业发展实际,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保护好林业生态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发展以下林业重点领域,发挥企业优势,突出产业特色,提高生态和社会效益。

(一)森林资源培植业建设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效益良好的经济林基地、木本油料基地(文冠果)、木本中药材基地(杜仲、金银花)、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等,鼓励社会资本对国有、集体宜林荒山荒地进行植树造林,所造林木及相关收益根据合同约定合理分配。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混交林、珍贵树种培育以及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恢复

(二)种苗花卉培育业。优质乡土树种与特色花卉苗木培育及其休闲观光园建设,花卉苗木市场建设。

(三)林产品采集加工业。特色优质干果、水果、木本药材、木本油料等经济林产品贮运、保鲜和精深加工,建设一批林产品(枸杞、香水梨、红梅杏、柠条种子、山桃种子、山杏种子等)采集加工企业(合作社),带动当地林农脱贫致富;综合利用现有废旧木材,森林抚育(树木修剪)木材,经果林更新改造木材,征占用林地木材,房前屋后更新改造木材,火烧迹地更新木材,病虫害危害严重的林网、道路绿化、苗圃基地更新等废弃木材加工人造板、复合材料,提高废弃木材利用价值,从而起到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

(四)林下经济业。林草、林花、林药、林果、林菌、林菜等林下种植业和林畜、林禽等林下养殖业,以及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等,鼓励社会资本利用集体林地承包和林权流转发展林下经济

(五)生态旅游、森林康养业。在保护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推进以森林公园、集体林区和国有林区为主的森林生态旅游、森林康养产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与集体经济组织、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等合作,充分利用森林、湿地、荒漠及野生动植物等自然景观资源开展森林旅游和休闲康养,推进森林旅游和休闲康养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打造生态体验精品旅游线路和休闲度假等林业特色旅游品牌,为社会提供更好的生态公共服务。

三、主要政策

(一)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1.鼓励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深入推进林权流转机制改革,完善“三权分置”机制,加快引导林农流转林地经营权。支持组建林业股份合作社和股份制家庭林场,鼓励合作社与社会资本结成利益共同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出台林权股份流转奖补政策,对流转农户和通过林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的企业和大户予以奖补。依托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创办林权收储平台,建立拟流转林权的数据库,为社会资本流转林地提供咨询和收储服务。

2.保护林地经营权益。完善林地经营权证制度的管理,制定《海原县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发证管理办法(试行)》,对符合林地经营权流转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发放林地经营权证,作为林权抵押、林木采伐和其他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权益证明制定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模板,规范承包合同,保障林农和企业利益。理顺林权登记,完善林权不动产登记,保障林业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二)拓宽林业产业投融资渠道。

3.财政扶持政策。县财政加大对社会资本发展国土绿化、种苗花卉、木本油料、林下经济、林产品采集加工、生态旅游、森林康养、林木良种选育推广等林业特色产业的支持力度,并设立林下经济(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产品采集加工、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特色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完善林业机械补贴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林业机械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积极引导林业企业加快机械设备和现代化生产技术升级,改善生产水平,提升林业设施化、机械化水平。对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林木培育和种植、林产品加工、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业、生态旅游等用电,供电部门积极配套供电实施,并执行农业生产用电。建立林业项目财政补贴清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

4.金融支持政策。构建银企合作平台,建立林业项目数据库,促进林业企业、项目与金融机构对接,降低贷款门槛。积极发展林权抵押贷款、林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等贷款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发展林业产业。支持建立花卉苗木、林下经济等产业。引导政策性银行为林业政策贷款项目提供长周期、低成本的资金支持,并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加快贷款投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建设。进一步完善林业保险政策,支持企业经营的林地林木参投政策性农业保险,按规定享受财政保费补贴。

(三)支持林业工商资本做大做强。

5.税收优惠政策。社会资本从事种苗花卉、木本油料、林下经济(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产品采集加工、生态旅游、森林康养)、林木良种选育推广、林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投资林业的股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鼓励有条件的林业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符合条件的林业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社会资本新购进的林业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投资指导和品牌激励政策。建立县级林业投资项目储备库,为投资者提供真实、可信和快捷的信息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申报国家、自治区、县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鼓励社会资本捐资造林,对金额较大的企业,可授予绿地、林木冠名权,提升企业形象。支持林业企业申报各级政府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及各类品牌。支持企业申请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森林生态标志产品生产基地。

(四)优化林业产业投资环境。

7.林地和林业附属设施用地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林业生产设施用地管理的政策规定,支持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等必要的林业生产设施建设。林业经营主体流转林地200亩以上实施林业规模经营的,允许不超过3‰用于林业生产用房及相关附属设施建设,其中林业生产用房单体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高度不超过6米。符合林业生产设施条件的道路,可以按照林区道路进行审批。对充分依托山林自然风景资源进行生态旅游、休闲度假等项目开发的区块,列入乡村振兴建设项目的,可以实行点状布局、多个地块组合开发。纳入县级重大产业项目的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建设项目,县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8.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政策。加快出台国有林场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保持林场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科学合理规划,支持有实力的社会资本参与国有林场建设,合理利用国有森林资产,通过股份合作、租赁等形式,发展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绿色生态产业。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林业,在符合总体规划和功能分区要求的前提下,参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内的旅游接待服务、休闲娱乐项目、商业网点等经营性项目,有效盘活森林资源。

(五)激励林业人才创业创新。

9.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整合各级、各渠道培训资金资源,实施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和青年林业人才培养计划,力争到2020年底轮训一遍,培养更多爱林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林业创业者。鼓励和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参评各类先进和表彰评选。鼓励林业企业家和企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申报林业乡土专家和林业中高级职称。鼓励发挥科技示范户等乡土人才的示范带动作用,激发民间林业实用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10.支持新型林业专业队伍发展。鼓励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创办组建新型林业专业队伍,大力培育绿化造林设计施工企业和营造林、森防、抚育管理等林业专业队。引导符合条件的专业队伍依法登记注册,完善组织内部管理,推动“无照”转“有照”、“个体”转“企业”。依托专业组织,开展从事林业行业的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推动市场良好发展。加强林业专业队伍培训,重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的培养,加强职业技能继续教育,提升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四、抓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发展林业产业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实施好社会资本投资项目,落实好国家相关政策措施。坚持把保护好、维护好、发展好企业和林农利益作为基本前提,整合全社会资源加快发展林业产业,实现林农增收入、企业得效益、林业促发展的共赢局面

(二)优化投资服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提前介入、加快报批、合力推进的要求,简化审批程序,强化跟踪服务,为社会资本投资林业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对投资规模较大、带动作用突出的企业和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

(三)推进试点示范。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选定一批国家支持的重点项目开展试点示范,加强跟踪指导,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争取尽快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四)积极宣传引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林业生态建设和保护利用林下经济的政策措施,宣传社会资本在促进生态修复、国土绿化、林下经济,特别是在重大林业工程建设运营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市场预期,为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建设、发展林下经济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五)构建长效机制。

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当地产业特色,积极选择具备条件的林业经营主体开展相关试点,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可复制模式。建立社会主体营商环境动态跟踪机制,及时掌握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加强统筹安排和综合协调,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为社会资本投资林业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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