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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原县扶贫车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1/2019-00117 文号 ​海政办规发〔2019〕3号 生成日期 2019-06-24 11:39: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原县政府办

海政办规发〔20193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原县扶贫车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甘盐池管委会、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扶贫车间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624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扶贫车间管理办法

 

为全面落实《海原县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海党发〔201874号)精神,扎实推进扶贫车间管理工作,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海原县扶贫车间扶持政策(暂行)》(海政规发〔20188号)、《海原县2019年扶贫车间建设方案》(海脱贫组发〔20194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乡镇扶贫车间新建改造装修由所在地乡镇负责,所需经费由县工信商务局牵头,经县发改局、财政局、扶贫办、就创局等部门验收后,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上报县人民政府研究拨付。

二、各乡镇在每个扶贫车间安排一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协助企业招工以及所招录员工的日常管理,协助企业办理各类手续等,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类问题。

三、入驻扶贫车间企业,前期需缴纳5万元入驻押金,扶贫车间正常运营生产后退还押金。

四、入驻扶贫车间企业享受《海原县扶贫车间扶持政策(暂行)》(海政规发〔20188号)文件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五、入驻扶贫车间企业,前3年免费使用扶贫车间,3年后运营企业按照每月每平方米5元缴纳场地租赁费。

六、入驻扶贫车间企业,运营期间供水、供电等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七、根据《海原县扶贫车间扶持政策(暂行)》规定,为期2个月的培训期补贴及为期3个月的实习期补贴,由县就创局牵头,发改局、工信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等部门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为期2个月的培训期补贴一次性兑付给企业,为期3个月的实习期补贴按月兑付给企业。以上所需资金由县政府统筹,从县闽宁资金和县财政预算就业资金中支付。

八、入驻扶贫车间企业,对所招聘员工进行为期2个月培训,期间每位员工月工资不低于1000元;培训期结束后实习3个月,期间每位员工月工资不低于宁夏人社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实习期满后,运营企业根据企业运营情况可实行计件绩效工资等工资发放制度。

九、入驻扶贫车间企业,对参加过为期2个月培训的员工必须保证不低于80%的人员参加岗前实习;对参加过为期3个月实习的员工必须保证不低于80%的人员正式上岗;经验收合格后,分别享受培训期、实习期两项补贴。

十、各乡镇必须保证入驻企业用工需求,入驻扶贫车间企业,用工应优先安排建档立卡户,原则上吸纳建档立卡户就业人数占总用工人数30%以上。

十一、各乡镇负责对扶贫车间进行维护管理,不得私自变更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需报县工信商务局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实施。在企业运营期间车间发生的维护维修等相关费用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改变用途前,各乡镇负责督促企业停止扶贫车间运营并由原扶贫车间运营企业结清扶贫车间运营期间所产生的各种费用)。

十二、县工信商务局、扶贫办、就创局、应急管理局、消防及所在地乡镇要各司其责,加强企业用工及安全生产监督。运营企业必须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各类监督检查,对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由入驻运营企业自行承担。

十三、本办法由县工信商务局、就创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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