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海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登录个人中心 无障碍阅读 长者版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新闻中心 网上办事 政民互动 走进海原
规范性文件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规范性文件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1/2019-00002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12-28 15:05: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原县政府办

海政办规发〔201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甘盐池管委会,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海原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顺利实施,切实加强天保工程区林地管护工作,有效管护森林资源,努力改善海原县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海原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管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是指全县天保二期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包括天保管护的国有和集体林地(宜林荒山造林地、乡村绿化、美丽村庄绿化用地等)。

第三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是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  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乡镇(管委会、国有林场)、行政村、护林员四级组成森林管护体系。

乡镇(管委会、国有林场)承担本辖区内森林资源的管护管理职责,是管护管理的责任主体。

乡镇(管委会、国有林场)聘用的管护人员具体承担森林资源管护职责,是森林资源管护的直接责任人,管护人员为所管辖范围内的第一管护责任人。

第三章   管护职责

第五条  海原县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实行管理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县人民政府负总责,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技术培训、管护经费的落实兑付和督查工作,各乡镇(管委会、国有林场)负责全面实施。

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实行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制。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包括管护范围、责任、期限、措施和质量要求、管护费、奖惩等内容。

1.县人民政府职责。成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县长担任,发改、财政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天保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

2.林业主管部门职责。

(1)负责全县天保工程日常管理工作。

(2)与各乡镇(管委会、国有林场)签订森林资源管护目标责任书。

(3)负责林业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培训。

(4)指导督促各乡镇(管委会、国有林场)进行森林资源管护管理,与各乡镇(管委会、国有林场)共同对森林资源管护人员进行督查、检查和年终考核。

(5)森林派出所、林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治林,对违法占用林地、破坏林地、盗砍滥伐、破坏林木、乱捕乱杀、乱采、林区放牧、放火引发森林火灾等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6)根据森林资源的总体布局,在交通要道、入山路口等重要地段设置警示碑牌等。

(7)根据全县森林防火形势,可增设临时森林防火检查站,加强全县森林防火工作。

(8)负责制定本县护林员管护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分解护林员指标,并指导、检查各乡镇开展选聘及管理工作。

3.乡镇(管委会)职责。

(1)实行行政领导负总责,负责本乡镇辖区内所有森林资源管护的管理工作。

(2)负责与各村签订森林资源管护目标责任书,明确责任,加强督查。

(3)做好森林资源管护的宣传及护林员培训工作。

(4)及时制止并上报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5)负责护林员选聘及管理,并对选聘结果负责,并与选聘的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乡镇林业工作站配合乡镇(管委会)负责护林员选聘(续聘)、培训、监督、考核,建立健全护林员管理档案,及时更新上报护林员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完善护林员信息系统建设,组织护林员按照管护协议开展业务工作,加强护林员日常管理。

(6)对本辖区林地进行划片,定面积,定人员,定责任,做到每个管护人员管护范围具体,面积准确,责任清楚,薪酬明确。

4.国有林场职责。

(1)各林场负责本区域所有森林资源的管护管理工作,按照目标责任制,细化责任,落实到人。

(2)负责本林场森林管护人员工作安排,并完成督促、检查、考核工作。

(3)及时发现、制止并上报各类毁坏森林资源行为。

(4)森林防火期间做好森林防火知识宣传,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确保不发生森林火灾。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及时上报火情,并按应急预案进行扑救。

(5)做好林业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

5.森林管护人员职责。

(1)积极宣传、贯彻落实《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党和国家相关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定期巡护本责任区的森林,火险高等级期间,必须全日制巡查,并做好护林工作登记簿,记载每天护林巡山中发现的各种情况,尽职尽责做好森林巡护管护工作。

(3)负责管理本责任区及周边野外用火的检查,督促森林防火规章制度的执行,及时制止各类违章用火。若发现森林火灾,应第一时间及时报告当地林场、乡镇护林防火领导小组,配合组织扑救火灾,协助调查火灾案件。

(4)积极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管护责任区内的造林、抚育、封山育林等各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5)发现森林病虫害疫情,应及时报告乡镇、林业主管部门,并协助开展各种森林疫情监测工作,及时制止森林病虫害传染源出入责任区。

(6)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向森林派出所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盗伐、滥伐森林、破坏珍稀野生动植物、名木古树、违法占用林地等案件。

(7)协助处理本责任区的山林权属纠纷。

(8)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六条乡镇(管委会)、国有林场与管护人之间应认真落实管护责任制,并依法签订森林资源管护协议书,严格兑现管护费和奖惩政策。乡镇(管委会)、国有林场与管护人员签订的森林资源管护协议每年签订一次。

第七条各乡镇(管委会)、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护要做到管护区域、保护标志、管护任务、责任单位、管护人员、管护措施、奖惩制度的落实。

各乡镇(管委会)及各国有林场要根据各自职责,明确管护区域,做到森林资源管护地块四至界限清楚、明晰,并与有关图件、文字表述和统计表格保持一致。要在工程实施区的显著位置设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字样的标识牌;在森林资源分布集中的区域设立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区牌,并明确“管护区域、管护面积、责任单位、管护人员”等内容。

第八条  各乡镇(管委会)及各国有林场要采取积极的管护手段(如村规民约、安民告示、设置封山标志、书写护林标语、不间断巡护、严禁烟火等),积极到学校、村委会等人员聚集多的地方进行宣传,将管护措施宣传到千家万户、落实到管护区域每个角落。乡镇(管委会)和县林业主管部门都要制定森林资源管护奖惩制度。

第四章护林员的聘用与辞退

第九条  护林员选聘程序。首先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村委会推荐,经基层林业站(国有林场)初审, 乡镇(管委会)或国有林场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能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管委会)或国有林场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协议,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1.公告。乡镇(管委会)委托本乡镇(管委会)林业工作站在符合选聘条件的村组,且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选聘范围为乡镇(管委会)管护区域内的村民,国有林场为林区周边村民。程序和方式:村民自愿申请或村委会推荐,报乡镇(管委会)、国有林场审核。

(2)管护任务范围:包括村集体林地、国有林地面积;管护地点、小班要落在山头、地块。管护周期为一年。劳务关系包括签定管护协议、确定管护薪酬等。

(3)报名方式:自愿报名或村组推荐。期限5天,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2.申报。各乡镇(管委会)、各国有林场应当制定统一的申报表。各村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当地乡镇(管委会)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申报,提交身份证明,健康证明等材料。

3.审定。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由乡镇(管委会)、国有林场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有关资料的真实性、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资料不真实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审核。重点审核身份、健康、年龄、贫困状况及岗位适应程度等。审核可以由乡镇(管委会)或国有林场组织村“两委”、村民小组长、乡镇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采取与申报人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进行。乡镇(管委会)或国有林场组成审定组,结合当地森林资源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打分排序。本着“择优”和“公开”的原则,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4.公示。乡镇(管委会)、国有林场将拟聘的护林员名单和管护范围在各相关行政村的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公布举报电话,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5天。

5.聘用。海原县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实行“县建、乡镇(管委会)或国有林场聘、乡镇(管委会)林业站或国有林场管、村(国有林场)用”的管理机制,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乡镇(管委会)或国有林场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书,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护林员的选聘条件。

1.遵纪守法,热爱巡山护林工作,有较强责任心、事业心,政治思想觉悟高,在群众中具有一定的威信和组织能力。

2.了解林业法律、法规和森林消防相关知识,熟悉责任区和周边村情、山情、民情。

3.身体健康,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有一定文化程度的公民。

4.全年在家,在当地从事农业或灵活就业,有足够时间从事护林工作。常年外出打工的、生态移民迁出的农户不在选聘范围。

5.村干部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兼任护林员。

6.符合上述规定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对象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护林员实行年聘用制。聘用期间护林员应与乡镇(管委会)、国有林场签订《森林资源管护协议书》,聘期为一年,年度考核合格者,优先续聘。

第十二条  护林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聘用期内护林员原则上不予调整,护林员在聘期内,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不得随意解聘。

第十三条  聘任期届满护林员的辞退与续聘由乡镇(管委会)、国有林场根据情况决定。对考核不合格或其它原因不能续聘的,应通知本人,解除聘用协议。重新聘用的护林员应按规定推荐、选聘、公示等程序,并经乡镇(管委会)、国有林场审核同意后,及时签订管护协议书,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坚决执行护林员退出机制,年满60周岁以上的护林员无条件退出,不再续聘为护林人员。护林员退出或辞退的,不再享受其待遇,并将《护林员证》、《巡山日志》、护林工具交还乡镇(管委会)或国有林场。

第五章管护标准及薪酬

第十五条  乡镇(管委会)、国有林场应根据本辖区内森林资源管护实际情况、难易程度、距离远近等确定管护面积,对于管护面积集中连片的原则上一般为1500-3000亩;对公园、乡村道路绿化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管护距离、管护面积、株数。

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护护林员每月管护薪酬按管护难易程度和任务大小核定,原则上管护薪酬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管护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护林人员年管护费的80%作为护林员基本工资按季度发放。绩效工资,护林人员年管护费的20%作为护林员绩效工资,年终按照考核结果予以兑付。

第十六条 护林员工资发放。以乡镇(管委会)、国有林场平时考勤、季度考核及县林业主管部门年终考核为依据。

1.每季度护林员基本工资的发放。根据乡镇(管委会)、国有林场平时考勤、检查及季度考核情况兑现工资,考核合格的全额发放本季度基本工资;考核不合格的停发本季度基本工资。

2.绩效工资的发放。年终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的(含95分)为优秀,全额发放全年绩效工资,并给予奖励;得分在60—94分的为合格,100%支付全年绩效工资;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停发全年绩效工资,下一年不再续聘。

3.护林员自觉接受乡镇(管委会)、国有林场考核。护林员履行管护职责情况的考核,采取乡镇(管委会)、国有林场平时考勤(每月出勤天数不能少于22天)、平时抽查、季度考核、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形式,确保护林员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4.护林员管护职责自查。每月25日为护林员自查时间,护林员应将当月管护片区的管护情况,如发生乱砍滥伐、非法采伐、捕猎野生动物、非法占用林地、野外用火、森林火灾、出勤天数、参加学习等情况,如实填写《巡山日志》,作为护林员量化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由乡镇(管委会)、国有林场和县林业主管部门对管护成效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考核管护人员业绩、发放补助薪酬和聘用及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对管护效果达不到协议要求的,应按协议规定减扣管护人员薪酬直至解聘;对管护效果好、工作成绩显著的管护人员,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  各乡镇(管委会)、国有林场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 国家及部委网站 各省区市政府网站 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宁夏各市县政府网站 中卫市各部门网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