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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原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1/2018-94194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8-15 10:3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原县政府办

海政规发〔2018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甘盐池管委会、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8年8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有序统筹、有章可循,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办〔2016〕127号)、《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农〔2016〕151号)和《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号)等文件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面的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明确规定的37项涉农资金以及市、县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包括当年安排的资金和结余结转资金。

第二章 资金用途

第三条  整合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整合资金要盯紧制约我县整体脱贫、贫困村和贫困户发展的突出短板、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重点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主导产业培育,强化全方位覆盖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特惠金融扶贫政策,提高公共服务保障水平,大力推进劳动力职业技能、实用技术培训等。

第四条  纳入整合的涉农资金范围包括中央20项(2017年整合归集为17项)、自治区17项涉农资金。整合资金主要投向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优先向扶贫产业发展方向倾斜。

(一)中央财政涉农资金,可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如农田水利、节水灌溉、病险水库加固、淤地坝、农田整治,乡村生产道路、村庄巷道、上下水改造、环境整治、场地硬化,村庄绿化、亮化等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雨露计划、贷款贴息(含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贴息)、资产收益扶贫、壮大村集体收入等6个方面支出。

(二)自治区财政涉农资金,除了可用于上述中央资金的用途之外,还可用于扶贫保、技能培训、扶贫产业担保基金、风险补偿金等10个方面支出。

(三)脱贫攻坚地方债资金,原则上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扶贫产业发展两个方面。

(四)整合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事项。

第三章 部门分工

第五条参与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由县扶贫办牵头,各乡(镇)、涉农部门(单位)根据年度扶贫开发任务按程序及时拟定整合项目,经扶贫办审核汇总后,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按时将审定后的实施方案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并根据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反馈的报备意见对原实施方案修改后重新报备。

(二)财政部门根据资金实施方案负责整合资金的分解下达及资金监督管理,并及时组织修订完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三)整合资金使用部门(单位)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县审计、财政、扶贫、发改等部门要加大审计、监督检查力度,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由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从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县宣传部负责做好开展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宣传,引导广大群众及社会各界人士积极踊跃为统筹整合资金推进精准扶贫建言献策。扩大资金投入渠道,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扶贫工作,加快脱贫攻坚进程。

第四章 操作程序

资金分配

第六条 财政涉农资金的统筹整合,要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资金投入新格局。建立部门协调配合、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建立“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的统筹模式,坚持规划引导,实行跨部门、跨年度、跨层级统筹,打破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管理模式。

资金使用

第八条  整合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资金拨付时,由项目主管部门填写《海原县统筹整合资金申请审批表》,经县扶贫办、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整合领导小组领导签批拨付。对到户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通过“一卡通”直接支付到农户。

第九条整合资金工程建设类项目严格遵守《海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海政办发〔2017〕213号)和《海原县财政资金支付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海政办发〔2016〕49号)相关规定,工程款拨付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拨付;项目单位自验后付款不得超过合同总造价的85%;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的预留质量保证金,其余款项按照工程决算兑付。

第十条  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如果原资金管理办法允许安排项目管理费的,可结合实际从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中安排,或统筹用于项目建设。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实施相关的规划编制、招标监理、项目评估、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宣传统计、档案管理、公告公示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一条整合资金(含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七)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和扶贫办等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整合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综合预算、规范管理、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十四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以下简称“整合项目”)实行“六制”管理,即项目申报审核制、项目建设招标制、政府采购制、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项目竣工审计制、项目绩效评价制。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应当及时、足额拨付整合资金,不得滞留、截留和挪用。整合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

第十七条 整合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内容实施项目,不得挪用整合资金,不得无故拖延项目实施进度。

第十八条  建立整合资金使用报告制度。各资金使用单位每月末及时向县扶贫办和财政局报送整合项目实施、支出进度等情况。

第十九条建立整合资金结转结余问责机制,县财政和扶贫办等部门要定期对整合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于资金结转结余情况严重的单位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予以通报,并由县纪委监委进行问责

第二十条  整合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业务主管部门要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乡、村公开包括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实行整合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整合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项目时,应科学合理测算整合资金需求,设定整合项目绩效目标。

整合项目绩效目标应细化量化为绩效指标,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

未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整合项目库,不得申请整合资金。

第二十五条  年度项目结束后,各资金使用单位应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送财政和扶贫部门。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部门对整合项目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有关部门和单位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和扶贫部门根据需要,可对整合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扶贫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依法予以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原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17〕70号)同时废止

三十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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