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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1/2018-90092 文号 海政办发〔2018〕127号 生成日期 2018-10-09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原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09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本县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大型宗教活动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政府及其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5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活动。

(二)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会、展销会、交流会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焰火晚会、节庆等活动。

(五)公益慈善活动。

第四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审批备案制,由民间组织、社会组织组织的活动每场次在1000人以下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每场次活动在1000人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形成书面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由各部门牵头的活动每场次在1000人以下的由本部门审批,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每场次活动在1000人以上的由本部门审核形成书面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监管的原则。鼓励、提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实行社会化、专业化运作。

第六条  公安、安监、交通、住建、卫生计生、市场监管、商经、教体、文广、信访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大型群众性活动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公安、行业监管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安全管理职责,加强情况信息沟通,及时协调、解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七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活动的安全负总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由多家承办者联合承办的,应当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应当按照规定承担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没有承办单位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承担承办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也应按照规定承担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选择具备相应安全条件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

(二)制订和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三)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应当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保安公司和消防服务机构,派驻消防车辆,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四)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和专业安全检查工作人员,对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的人员、物品、车辆按规定实施安全检查;

(五)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及所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以及确保无障碍设施运行良好;

(六)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七)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九)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十)接受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调整安全工作方案、消除安全隐患;

(十一)其他有关安全工作职责。

第九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以及无障碍通道等设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监控设备应当覆盖看台、出入口、通道等重要设施、部位;监控录像资料应保存1个月以上;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相应的安全秩序;

(五)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六)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七)其他有关安全工作职责。场所管理者不得将场地提供、出租给未按规定取得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的承办者使用。

第十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评估活动安全风险,核定活动参加人数、时间、线路等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三)建立健全大型群众性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对活动场所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七)根据公共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

(八)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九)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二条  县政府各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履行相应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行业、系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业、本系统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协调属地乡镇(街道)做好安保措施的落实。

(一)安监部门参与指导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交通部门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性质和规模,提供必要的公共交通资源支持,配合交通管制措施,做好管制路段公交线路调整,指导公交运输单位积极配合调整运力;

(三)住建部门负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中临时建(构)筑物的搭建施工进行检查指导,指导承办方委托鉴定单位出具鉴定报告;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占用人行道、城市广场等地举行促销、展销等商业性活动的行为进行审批,严禁承办者在法定节假日及重点时段举办大型促销、展销等商业性活动,并严格整治活动现场及周边环境;

(四)卫计部门依法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指导承办者做好活动现场应急救护工作,联系就近医疗救护点,开通应急救护绿色通道;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中使用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对活动中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六)商经部门负责对市场、商场、超市内举办的展览、促销、大型群众性文化活动、演艺、美食节等活动实施安全监管;

(七)教体部门负责加强对体育活动和体育设施的安全监管;负责对学校举办的游园、春秋游等活动实施安全监管;

(八)文广旅游部门负责对星级宾馆、A级旅游景区(点)内展览、展销、演艺等活动及涉及的旅游项目实施安全监管;负责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演出活动实施行政许可,并对影剧院、娱乐场所内举办的演艺等活动实施安全监管;

(九)信访部门负责协调处理有关信访问题。

第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属地乡镇(街道)及单位应当做好维稳和重大活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指导、管理和协调相关活动新闻报道工作。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负责村居(社区)、属地单位举办交流会、演艺、夜市等活动安全监管。

 

第三章  安全管理和保障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依照《条例》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安全管理等系列工作。《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不足500人的群众性活动按照日常公共安全进行管理。大型市场、商场、超市、展览馆、博物馆、体育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大型展览、展销、促销、咨询、人才交流会、产品推荐会、美食节、公益慈善活动等无需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的活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根据职责规定,责成承办者制定严格的安保方案,开展相关教育培训并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应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安全等级管理,根据安全等级适用相应的安全工作规范。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等级由公安机关在承办者自评的基础上确定。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等级及相应的安全工作规范制定安全

工作方案。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等级评估标准和安全工作规范依照公安机关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  鼓励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服务,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成员单位履行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倡导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等保险。

第十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负责加强对活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方面的保障工作,加强活动现场及周边区域有关管道、线路设施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部门依托动态人员流量大数据分析平台,对使用手机群体的地点、时间、流向、规模等信息进行实时的跟踪分析,及时监控和发布区域人员流量,为大型群体性活动应急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

第二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承办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或者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乡镇(街道)、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通报安监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乡镇(街道)及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要求,采取应急措施,并做好应急处置以及调查处理前期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部分或者全部的相关活动,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未经审批或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承办者或者场所管理者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具体政府部门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责成举办者或者会同公安机关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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