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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小型水利工程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1/2018-46793 文号 海政办规发〔2018〕2号 生成日期 2018-05-31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原县政府办

                                

                                   海政办规发〔2018〕2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小型水利工程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甘盐池管委会,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小型水利工程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31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小型水利工程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小型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与资金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参照水利部印发的《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463号)、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海原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17〕70号),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包括承担防洪、排涝、抗旱、灌溉、供水等公益性任务的小型水库,淤地坝,堤防,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管道输水灌溉工程,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机井,蓄水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维修的小型农村水利项目。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县发改局依据自治区水利厅测算的维修养护资金的切块指标,下达年度维修养护资金计划。

第五条 各乡镇根据工程运行情况,提出维修初步方案,函报县水务局,同时抄送县发改局,经水务局现场勘察后,由水务局编制工程维修实施方案。

第六条 维修实施方案由县发改局、水务局联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水务局按照审查意见下达维修方案批复。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小型水利维修工程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相关乡镇、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等为主体运行管理单位。

第八条 小型水利维修工程单项投资估算小于100万元的,且点多、面广、维修任务时间紧,编制设计文本难度大,工程采用合同制管理,由水务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施工单位签定维修合同,优先考虑由有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承建。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工程量、合同金额、质量标准、检查评价、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小型水利维修养护工程预算原则上采用《水利工程预算定额》编制,但对工程量太小的工程,人工费、机械台班费可以采用市场价格。

第十条 工程维修完成后,施工单位向水务局提交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必须附维修前、维修中及维修后影象资料(无维修影象资料的不予验收),由县发改局、水务局联合组织验收后,出具验收结算书,实施单位根据验收结算书申请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工程维修养护单位应按照批复维修养护方案,采用合同制管理组织实施,建设内容不得随意改变或增减,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就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及预算等,报县水务局审批后方可变更。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小型水利维修养护工程资金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公益性养护资金以及其它用于小型水利维修工程方面的资金,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工程量、骗取维修养护资金的,由水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5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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