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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原县促进金融业发展十二条优惠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1/2018-46778 文号 海政规发〔2018〕2号 生成日期 2018-03-08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原县政府办

                                                                                                                                                                                  政规发〔20182

 

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原县促进金融业发展

十二条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海原县促进金融业发展十二条优惠政策》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831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促进金融业发展十二条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金融业改革、创新和发展,构建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支持鼓励金融机引领创新发展,吸引更多金融机构落户我县,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全面提升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金融发展环境支持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5〕9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第一条  积极引进金融机构落户我县,金融机构落户按所购置办公营业用房买价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并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

第二条  支持各金融机构在我县8个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设立物理营业网点,所设网点的办公场所由乡镇无偿提供,装修费用由县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同时支持各金融机构有效利用村级“两委办公场所成立银行、保险等工作服务站点。

第三条  对在我县引进新设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金融(融资)租赁、小额贷款、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企业,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金融发展环境支持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经上级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激发金融业的创新动力和创造潜力。

第四条  为表彰对我县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帮助企业发展做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和团队,县人民政府每年设立“金融机构贡献奖”和“金融产品创新奖”,奖项从银行、证券、保险、基金、融资性担保等金融机构中评选,对获奖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团队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抢抓国家重点贫困县拟上市企业申报 “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的绿色通道机遇,积极引进区内外上市、拟上市和挂牌、拟挂牌的企业落户海原,对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落户我县且在主板(中小板)成功上市的企业,除享受自治区给予的支持外,县财政再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在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在县域外上市并将公司工商注册地迁入我县,且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高管的个人所得税上缴后的地方留成部分,上市后连续三年给予50%的奖励。

第七条  企业上市后,直接融资的60%以上用于投资我县的,融资额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超过1亿元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20万元,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持我县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完成挂牌的企业,除自治区给予支持外,县财政再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在宁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股改企业(简称“四板”),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九条  对拟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或在全国股权交易场所(全国股权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因上市或挂牌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补缴税款,地方留成部分的30%补贴给拟上市或挂牌企业。对企业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集合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劵的企业,按发债额度每年给予2%的贴息。

第十条  对为我县企业上市、挂牌提供保荐(推荐)、会计、法律等服务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相关团队,在自治区财政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实现企业上市的,县财政对每家再奖励30万元,实现新三板挂牌的每家再奖励10万元,实现四板挂牌的每家奖励5万元。

第十  支持鼓励各金融企业在我县设立市场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扶贫公益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并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  优惠政策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并由县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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