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办发〔2017〕31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原县农村老饭桌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农村老饭桌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17年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3日
海原县农村老饭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老饭桌管理与运营,加快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步伐,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老饭桌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老饭桌,是指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监管,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就餐、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等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第三条 老饭桌建设和管理坚持“村级主办、政府支持、社会参与、自助互助”的原则。
第四条 村委会是农村老饭桌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老饭桌的日常运营和具体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是业务管理和监督主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农村老饭桌的组织领导、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县民政局是业务指导主体,负责农村老饭桌的业务指导工作,对其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五条 农村老饭桌需经项目所在行政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并逐级审批后方可实施建设。项目建设应坚持就近便利、小型多样、功能配套、实际实用的原则,以满足老年人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第六条 农村老饭桌建设应根据实际需求,合理设置满足老人临时休息、就餐、娱乐等需求的功能和设施。做到有相应的管理服务自治机构、有配套的生活娱乐设备设施、有完善的日常管理服务制度、有统一的服务场所标识牌匾、有规范的保障运营长效机制。原则上,每个老饭桌设置2个床位。
第七条 为节约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农村老饭桌可以和农村幸福院、农村社区服务站捆绑建设。
第三章 服务对象
第八条 凡年满60周岁以上、生活能够自理的本村及辐射村散居的五保老人、留守老人、空巢老人、残疾老人可到农村老饭桌活动
第九条 到农村老饭桌用餐,须由老人本人或子女申请,经村委会研究同意。
第十条 到老饭桌用餐的老年人,应由本人及赡养人(代表)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书。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老饭桌由行政村“两委”选择公道、正派、责任心强、群众威信高、德高望重的3名人员,成立村级老年人协会,具体负责老饭桌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老年人协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带头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老饭桌管理规定和各项制度,公正、公平、公开的处理老饭桌事务,主动接受老饭桌老人监督。
(二)全面负责老饭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召开老年人协会会议,研究老饭桌管理服务的有关事宜;负责老饭桌的日常监督工作。
(三)老年人协会负责老饭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村“两委”或乡镇人民政府汇报。
(四)关心照顾老饭桌老人生活,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及时调解矛盾纠纷,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十二条 农村老饭桌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就餐休息、经费使用台帐。在确保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等手续齐全的前提下,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实行公开制度,制作并悬挂公开栏、工作人员值班表、每周食谱安排表等。明确费用负担方式,按月向村民公布财务开支、收支情况,接受村民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十四条 老饭桌老人应当服从统一管理,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关责任,老年协会要加强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宜在老饭桌生活的,责令其退出。
第十五条 要以提高老饭桌老人幸福指数为目标,围绕生活照料、身体保健、精神慰藉,形成互帮互助、互谅互让、相互依存、和谐共处的老年人互助集体。
第五章 财产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老饭桌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等由政府出资建设或购置的财产为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产权归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老饭桌设备由县民政局统一采购,登记造册后一次性统一交付各乡镇及村委会管理使用。管理人员及老人要自觉爱护公物,对故意损毁、私自出售、变卖、挪用的,要照价赔偿。
第十八条 对政府救助或无定向社会捐赠的生活物品,要公平、公开、公正地发放给老饭桌老人。对定向捐赠的,要按照捐赠者意愿,发放给指定对象。
第十九条 对于由行政村代为发放的款物,乡(镇)、村要建立健全相关账目,做到账目清楚,保存完好。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行政村聘用的农村老饭桌管理服务人员,应给予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 农村老饭桌财务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自治区财政每年从本级福彩公益金中适当安排老饭桌基础运营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补助。农村老饭桌公共设施日常维护由所在乡镇自筹解决。日常维护和维修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专人负责或委托村委会组织实施。
农村老饭桌管理服务费用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管理服务费包括老饭桌办公经费、管理服务人员劳动报酬和垃圾清运等费用。办公经费主要用于老饭桌日常办公支出和公共服务用房的水、电、取暖等项目支出。每个老饭桌的水、电、取暖费按照每月实际发生的费用计量核报。管理服务人员劳动报酬用于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和补贴支出。服务管理人员待遇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定,厨师工资按照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老饭桌的老人日常生活支出,县财政按每人每月100元纳入预算,个人每人每月缴纳100元。同时,鼓励和引导有经济能力、有爱心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动员社会慈善资源,对接老饭桌项目实施结对帮扶。
第二十二条 要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提高保障和救助水平。按时发放低保、五保、现金直补等生活补贴。对领取各类生活补贴后仍生活困难的老年人,要适当给予临时救助。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县民政、财政局每年采取随机抽查、暗访、邻里访问等形式,对农村老饭桌运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对运行管理不善、群众满意率低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达标后方可运营。
第二十四条 经县民政、财政局考核及群众评议,运行情况良好、老年人满意率高的农村老饭桌,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资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县民政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并在每年12月底前向自治区民政厅报送运营管理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城市社区老饭桌、农村幸福院建设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