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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海原县惠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章程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1/2017-71792 文号 海政办发〔2017〕33号 生成日期 2017-01-20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政府办

海政办发〔201733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海原县惠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章程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惠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章程》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0日  

  

   

   

  海原县惠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加快发展我县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加大金融扶贫力度,解决“三农”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按照“政府主导、财政监管、市场运作”的原则,经海原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海原县惠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经海原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县财政局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主要职责为全县全民(妇女)创业户、贫困户、个体工商户、种植养殖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中小微企业等提供融资贷款担保。

  第四条 公司名称:海原县惠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海原县财政局三楼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320万元,实收资本为4320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出资人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实收资本为出资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经营范围、期限及宗旨

  第八条 经营范围:公司按照担保基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依法为海原县辖区范围内中小企业及个人提供贷款担保。

  第九条 经营期限:长期。

  第十条 经营宗旨:坚持平等、和平、诚信和自愿原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遵守商业道德。

  第十一条 公司为独立企业法人,一切活动遵守《公司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第十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为5人,每届任期为三年,由海原县人民政府委派或者更换,行使以下职权:

  (一)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工作,执行人民政府决议;

  (二)制定公司发展的战略计划,审批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

  (三)决定公司的投融资方案,其中重大的投融资及担保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制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董事会成员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必须得到全体董事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执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表决。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并执行县人民政府决定;

  (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审查董事会会议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四)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总经理

  第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七条 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资产运营及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拟定并实施公司内部人员工资分配方案及外派代表和其他管理成员年薪分配方案;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总经理或副总经理。

  第五章  监事会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由县人民政府选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设监事会主席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评价公司的资产运营效益和保值增值状况;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国家和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向县人民政府或授权的监督机构汇报工作。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均有表决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需有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监事表决赞成,方可通过。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劳动用工

  第二十八条 公司员工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一律实行合同制,签订聘用合同,公司部门负责人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九条 实行企业岗位职务工资制。

  第三十条 公司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统筹,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

  第三十一条 公司必须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员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

  第三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根据经营需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经董事会议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查和验证,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离任必须进行审计。

  第八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十八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董事会做出决议,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公司自董事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三十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四十条 公司因经营不善,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其它原因影响无法继续经营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终止。

      公司被批准终止时,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清算,其他人不得任意处置公司财产。

  第四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述情况时,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因不可抗拒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五)宣告破产。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规定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董事会成员负责组织,报政府批准。

      公司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处理和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8、清算组在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间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9、公司决定清算后,不得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能清偿所负债务时,必须立即停止清算,按有关程序报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五条 依照有关条例终止公司,应由人民法院按破产程序处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交给人民法院。

  第四十七条 公司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剩余按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公司债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归出资人。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提交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帐目,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九章 工 会

  第五十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二条 经董事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通过,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所订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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