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发〔2017〕101号
海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原县安全生产
黑名单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3日
海原县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安委会〔2014〕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海原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县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应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黑名单:
(一)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含2人)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对行业主管部门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三)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
(四)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五)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六)未依法组织开展职业病预防工作,导致职工发生职业病,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
(八)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其他行为的。
第六条 黑名单期限为1年,逾期未解除的继续延长。
第七条 黑名单办理程序:
(一)信息采集。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由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向县安委会提出;
(二)信息告知。县安委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进行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后,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反馈至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或相关监管部门,并书面告知企业听取申辩意见,无正当理由,正式列入黑名单;
(三)信息通报与公告。正式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向各相关乡镇、管委会、街道办、监管部门、司法、金融、财税部门进行通报,10个工作日在《中卫日报》和海原电视台进行公告。
(四)信息删除。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经自查自改后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删除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提交县安委会审定,期满后予以删除。
第八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每月向行业监管部门报告1次安全生产情况,每个季度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1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达到整改要求。
(三)各相关乡镇、管委会、街道办、监管部门、司法部门、金融部门接到通报后,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融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评先评优、安全标准化达标等方面进行限制,并及时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反馈有关情况。
(四)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认真组织整改。逾期不彻底整改或未解除黑名单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实施上限行政处罚或停产停业整顿。
第九条 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在黑名单期间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的,黑名单期限延长,每次期限为1年。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该办法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