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22/2023-00002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2-12-23 17:58: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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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应急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应急管理局 |
8月20日19时20许,西安镇盐池村发生一起2人溺水死亡事故(以下简称“8·20”溺水事故)。
事故发生后,当地村民发现在组织抢救的同时,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和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水务局、西安镇及有关部门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事故现场处置和善后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规定,8月21日,海原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水务局、公安局、人社局、总工会、西安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检察院参加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责任追究组、舆情管控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深入事故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当事人、查阅收集相关资料等方法,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机井基本概况。根据调查,甘盐池管委会盐池村东堡子自然村陈建宝管理的机井,2007年由爱心协会投资建成,成井深180米,具体位置:东经 105°18′7.51″, 北纬 36°38′48.74″。2014年县农发办对该井配套并对管理房进行改造,2019年纳入取水工程核查管理系统名录,2021年纳入取水工程专项整治范围,安装DN80机械水表1块。11月29日,甘盐池管委会盐池村向海原县水务局申请办理农业灌溉项目取水许可证,12月纳入盐池村委会办理的取水许可名录内,取水用途为农业灌溉,核定灌溉面积46.2亩,许可取水量0.532万立方米。12月10日海原县水务局准予核发海原县甘盐池管委会盐池村办理农业灌溉项目(14眼机井)取水许可证的决定书。该井取水许可信息与用水权确权信息一致。2022年西安镇对盐池村机井纳入取用水管理范围,并下达用水计划。
2018年5月,陈建宝和魏林达成口头协议,承包机井。
(二)水池基本概况。水池长40米,宽25米,斜坡深4.3米左右,水池四周及底部用塑料铺置,有两个抽水泵,水池里的水主要来源于近期雨水积存和机井。2018年前最初修建水池用以洗沙,洗沙场拆除后,水池一直空置。2021年5月份开始给蚂蚁森林植树供水。2022年7月份开始给海平高速三标段供水。
(三)降雨情况。13日15时起我县出现小时雨强在10.3-53.8㎜,最大累计雨量和最大小时雨强分别为97.7㎜和53.8㎜。17日14时-18日14时,最大雨量出现在甘盐池种羊场为53.6㎜。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及救援过程
8月20日下午17时左右,哈进福从台球室门口开着四轮电动车载上陈鑫和王明去人民公社路口和老城广场游玩,后又到魏林使用的水池玩耍。三人从水池旁的小门进去后开始打赌脱衣服下水,陈鑫发现水深且凉,就劝阻哈进福和王明不要贸然下水,但二人并没有听劝。后陈鑫在上厕所的途中听见了落水声,回头一看,王明在水中挣扎,哈进福已经跳入水池施救,只见哈进福双手托着王明的头慢慢往水池边游过来,但在距陈鑫不远处,王明和哈进福没有踩稳又滑入了水池,在水池中慢慢的沉下直至消失不见。在此过程中,陈鑫看见水池旁边有个木棒并尝试着用其够着去救人没有成功,就慌忙去台球室叫哈建国帮忙,等哈建国带着陈鑫赶到蓄水池旁已完全看不见哈进福和王明的踪影,哈建国立刻给杨旭强打电话描述了事情发生的经过,五到十分钟后,杨旭强赶到了现场。19时10分杨旭强给魏林打电话告诉了水池发生的事。19时20分魏林赶到了现场,魏林一方面打开水泵紧急抽水,又安排铲车在蓄水池西侧挖开一个排水口往外排水。大约20分钟后,双方家人赶到水池救人,不到两分钟王明被救出,随后哈进福也被救了上来。经现场医护人员紧急施救后,二人没有任何反应,已无生命体征。19时57分魏林向110报警,20时左右哈进福、王明分别被家人运回家中。
8月21日,魏林分别支付给哈进福、王明家人30000元埋葬费,二人已顺利安葬。
三、溺亡人员及财产损失
事故造成二人死亡。
1、哈进福,身份证号640522200304300813,男,19岁,家庭住址:海原县西安镇甘盐池北队自然村;
2、王明,身份证号642222200303021236,男,19岁,学生,家庭住址:海原县西安镇甘盐池西队自然村。
事故没有造成其他财产损失。
四、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事取证调查认定:由于连续强降雨,造成水池大量蓄水,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王明、哈进福作为成年人从水池门进入水池内,不识水性去水池内玩耍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魏林未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责任,在水池周围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严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盐池村未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未及时组织人员对所管理的机井及蓄水池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西安镇盐池村“8·20”溺水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人员处罚建议
1、魏林,未有效落实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职责,水池安全防护措施不严格,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建议给予魏林人民币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单位处理建议
1、建议供电部门对陈建宝机井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备。
2、建议对盐池村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问题,由西安镇党委做出处理意见。
七、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
(一)各乡镇、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开展对溺亡事故的安全教育宣传力度,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各乡镇、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意识,加强辖区内蓄水池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摸清底数,登记造册,确保安全使用。
(三)由县水务局牵头,西安镇配合,对发生事故蓄水池予以拆除,消除安全隐患。
西安镇盐池村“8·20”溺水事故
调查已经调查组(代章)
202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