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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高崖乡草场村“6·05” 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索引号 640522022/2022-00044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8-14 10:55: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应急管理局


  

高崖乡草场村“6·05”事故调查

高崖乡草场村“6·05”事故调查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高崖乡草场村“6·05”事故调查报告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性质的认定。高崖乡草场村“6·05”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按照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给予相关责任人和相关责任单位行政处罚,请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落实。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建议。有关单位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并举一反三,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五、县安委办要及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县电视台等媒体上公布调查处理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海原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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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高崖乡草场村“6·05”事故调查报告

  

65日凌晨1时左右,在高崖乡草场村的宁夏海原县石峡口建材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砂石窒息事故(以下简称“6˙05”砂石窒息事故)。

事故发生后,高崖乡草场村的宁夏海原县石峡口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和员工在组织抢救的同时,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以及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务局、高崖乡及有关部门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事故现场处置和善后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规定,67日,海原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水务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高崖乡人民政府等部门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检察院参加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责任追究组、舆情管控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深入事故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当事人、查阅收集相关资料、专家技术分析等方法,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营业执照名称宁夏海原县石峡口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22MA75XIP30T;注册资本1000万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1684日;法定代表人张廷虎;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道路货运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经营范围:石棉水泥制品制造;再生资源加工;建筑用石加工;矿物洗选加工;砖瓦制造;建筑切块制造;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砌块销售;石棉水泥制品销售;砖瓦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电气安装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登记机关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证时间2022418日。

2021622日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相比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电气安装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为新增经营范围。

(二)2021621日,海原县发改局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106-640522-17-01-302449,项目名称海原县年产50万吨再生资源环保科技项目,项目法人全称宁夏海原县石峡口建材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40522MA75XIP30T,企业经济类型私营企业,建设地点中卫市海原县高崖乡,建设性质新建,计划开工时间20217月,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建设规模本项目预计投资1000万元,建设建筑废弃物加工再利用生产线,年产50万吨以上,建设内容建设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及设备、成品存放区、管理区、污水处理等。

(三)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宁夏海原县石峡口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海原县高崖乡草场村,矿山名称宁夏海原县高崖乡建筑用砂矿,经济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开采矿种建筑用砂,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3.00万立方米/年,矿区面积0.0339平方公里,有效期限三年,自2017220日至2020220日。发证机关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服务年限5年,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5万吨/年,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砂,合同于201684日在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签订。

(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2022314日、48日,海原县自然资源局向高崖乡人民政府函告《关于高崖乡一处非法占地的督办函》和《关于高崖乡一处非法占地的询问函》,要求高崖乡核查处理。

2022412日,高崖乡人民政府接到海原县自然资源局转办案件,经查,宁夏海原县石峡口建材有限公司在草场二村占地建设石料加工厂,415日,高崖乡人民政府立案查处,422日向宁夏海原石峡口建材有限公司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当日送达。529日,向高崖供电所出具《海原县高崖乡人民政府便函》,同意给宁夏海原县石峡口建材有限公司供电,供电时间为202259日至2022930日。

2022429日,海原县水务局向张廷虎下发《海原县水务局关于限期清除西河河道内砂石料及筛洗沙设备的通知》,59日,张廷虎个人向县水务局递交了《关于清除西河河道内砂石料管理房及筛洗沙设备的承诺书》,承诺于2022930日前,对现有的砂石料及设备、管理房等所有的东西清理干净,保持河道原貌。

(五)砂石料来源调查:经县自然资源局调查,海原县高崖乡草场村二组堆放的砂石料约6万方左右,全部为原宁夏海原县石峡口建材有限公司在持有采矿许可证期间正常生产所产生的余料。原砂矿关闭退出后,未发现当事人张廷虎在原采矿区及周围进行偷采盗挖砂石料的情况,也未发现从其他地方收购砂石料堆放至此的情况。

(六)试生产营运情况:20223月份,张廷虎打电话叫来黄金科维修设备,安装洗砂机,黄金科找来王维明当助手。工作由现场负责人王宗明具体安排,黄金科和吴玉怀负责电焊和机修,王洪成负责配电室电源控制,王学智负责料口输送带,赵建新负责料口供料(装载机供料),杨成负责装载机清料和装车,王维明负责装载机料口捣料,确保输送带正常运料(有赵建新、杨成、王学智、王洪成笔录)。到45月份开始陆续调试洗砂机,每天大约调试生产筛洗沙50100方,大约调试生产400多方材料(吴玉怀、王洪成、王宗明笔录)。

(七)王维明来厂情况:20223月,黄金科找来王维明当助手,维修洗沙设备。(工作由现场负责人王宗明具体安排,黄金科和吴玉怀负责电焊和机修,王洪成负责配电室电源控制,王学智负责料口输送带,赵建新负责料口供料(装载机供料),杨成负责装载机清料和装车,王维明负责装载机料口捣料,)62日上午839分,王维明因用钱要求张廷虎转钱,在850分张廷虎转给王维明3000元,一共支付10000元整(王维明与张廷虎微信聊天记录)。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查,6月4号下午19点左右,王维明从家里外出(王维明妻子杨永莲陈述),大约20时左右,王洪成、王学智和吴玉怀在公司食堂吃饭碰到王维明,王洪成和王学智吃完饭后来到宿舍休息,王维明也到宿舍,他们几人抽了会烟决定再试一下机子有没有异常。王洪成下去到配电室,王学智和吴玉怀到洗沙机处,王维明去洗沙台料口处,一直试到6月4号12点到6月5号凌晨一点左右停机。王洪成从配电室里出来在门口喝茶,看到王维明一个人坐在料台沙堆上,转身放茶杯后发现王维明不见了,就急忙到料口处察看情况,发现沙子往料口下流,他跑到料口出口处和王学智用手刨沙子看见一只脚,王学智赶紧去给张廷虎汇报发生的情况,张廷虎听说后立即赶去救援,由于天黑在料口上面救援难度大,张廷虎安排王学智等人在上面施救,他和其他几人在出料口施救。由于料口出口前面被输送带挡住,救援难度大,张廷虎安排找来吊带用铲车拉输送带架子,将吊带拉断。张廷虎开铲车将输送带架子推倒至料兜口,看见王维明从料兜口处掉了下来,急忙将人救出做现场急救,并拨打吴忠市120急救电话,同时自己开车在65415分将王维明送到同心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在423分经抢救无效,医生宣布死亡(同心县人民医院门急诊病历)。

(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安排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安抚死者家属,并责成宁夏海原县石峡口建材有限公司尽快处理事故善后。66日,该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一次性赔付85万元赔偿协议,死者顺利安葬,舆情平稳。

(三)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及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王维明,男,汉族,53岁,身份证642222196808192410,家住海原县高崖乡高崖行政村二自然村号,事故没有造成其他经济损失。

三、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王维明缺乏安全防护意识,安全意识淡薄,在危险岗位处滞留,不慎调入下料口;宁夏海原县石峡口建材有限公司在下料口处没有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高崖乡草场村的宁夏海原县石峡口建材有限公司没有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严格,任由人员滞留在危险岗位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作业人员没有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生产状况没有及时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作业人员在作业期间没有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高崖乡草场村的宁夏海原县石峡口建材有限公司“6·05”窒息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人员行政处罚建议

1.王维明缺乏安全防护意识,自我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对现场环境存在的安全风险缺乏足够的安全认识,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在安全监护不到位的情况下,滞留在料口处,导致事故的发生,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

2.张廷虎宁夏海原县石峡口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未有效督促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未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员工没有组织严格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组织制订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等,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给予人民币肆仟柒佰贰拾元整(¥4720)罚款的行政处罚(高崖乡2021年人均收入11800×40%)。

3.王宗明,做为现场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应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未依法履职尽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给予人民币叁仟伍佰肆拾元整(¥354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高崖乡2021年人均收入11800×30%)。

(二)对事故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宁夏海原县石峡口建材有限公司没有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没有组织制订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没有在危险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没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现场人员缺乏危险作业知识及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对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给予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36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四条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议县纪委监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

一是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三个必须的原则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制的要求,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责任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进一步细化,增加失职追责、尽职免责措施,厘清行业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对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通过预警提醒、约谈督办、考核巡查等方式,促进三个必须落到实处。

二是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力度,消除安全隐患。督促各乡镇、各部门企业紧盯任务抓攻坚紧盯清单抓落实紧盯落实抓效率。深入分析排查治理本地本行业领域风险隐患,边查边改、立查立改

三是努力营造安全生产良好氛围。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开展我县安全事故警示教育采取多渠道宣传、部门执法检查与企业自查自纠相结合的方式,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努力消除事故隐患降低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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