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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孤儿养育津贴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18/2022-00078 文号 海政办发〔2022〕19号 生成日期 2022-04-21 16:2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民政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民政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甘盐池种羊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孤儿养育津贴标准的通知》(宁民发20224号)精神,现提高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孤儿养育津贴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按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65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455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4560元提高到552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322元的要求分别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650元,提标后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差水平由423元提高到455.99元,其中城市低保A类保障对象低保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60元提高到650元,B类保障对象低保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70元提高到560元,C类保障对象低保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90元提高到400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4560元提高到5520元,提标后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差水平由290元提高到323.59元,其中农村低保A类保障对象低保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420元,B类保障对象低保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330元,C类保障对象低保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280元。

二、孤儿养育津贴标准

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机构内临时监护照料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每人每月1249元提高到1500元;社会散居孤儿(含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由每人每月937元提高到10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标准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津贴标准执行,分别从每人每月937元、531元统一提高到1000元。

三、执行时间

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孤儿养育津贴标准自202211日起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42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孤儿养育津贴标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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