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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1/2021-00281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1-29 11:35: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海原县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建立市场化环境污染防治机制,加快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步伐,助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先行市建设,按照《自治区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加快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率先区的实施意见》和《中卫市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海原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会自治区党委书记陈润儿在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第四次推进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以改革开路、以创新开题、以“四权”开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建立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和污染减排约束激励机制为核心,全面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建立排污权有偿取得和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培育和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调动排污单位降污减排内生动力,促进治污减排,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环境管理制度,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坚决守好改善生态环境生命线,奋力推动海原县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突破进展,为加快建设“天蓝、地绿、水美”的美丽海原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绿色发展、降污减排。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正确处理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本着尊重历史、推进改革的精神,对现有排污单位和新(改、扩)建项目实行差别化政策,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资源环境承载力内推进改革,循序渐进,稳妥推进。

坚持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树立市场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建立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排污许可和排污权交易规则,有效发挥政府引导、调控、监管、服务作用,形成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协同发力的降污增益的市场秩序。

坚持源头管控、综合治理。综合运用媒体、市场、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在加强政府监督的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和公众有序参与监督,引导排污单位主动技改、自主减排,倒逼企业主动推动污染治理,实现排污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发展绿色化。

(三)改革范围。坚持排污权改革的公平性、全面性、系统性,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全面推开。学习借鉴银川、石嘴山市和宁东先期推进经验做法,在县域内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通过2年的努力实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中的污染因子、市场区域、行业类型“三个全覆盖”。

1.污染因子全覆盖。先期对条件成熟的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和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四项指标开展交易,随后将“十四五”时期国家确定的四项主要污染物指标中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以及影响全县环境质量改善的其他特征污染物逐步纳入交易范围。

2.市场区域全覆盖。纳入全区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体系,与区、市同步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

3.行业类型全覆盖。县域内排污的工业、农业、服务业企业,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分行业依法平等参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四)主要目标。按照区市党委和政府工作安排部署,2021年在海原县全面启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工作,以排污许可证许可量为基础,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产业布局和污染物排放现状等核发排污许可证,根据现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和企业实际产能规模等情况对排污单位排污情况进行核定,确定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并根据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等进行分配。2022年按照“谁排污谁付费、谁减排谁受益”的原则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排污权核定确权、有偿使用、市场交易、监测监管等制度机制和政策体系并保证有效运行、有序运转,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轨道,以排污许可证为依据,按照规定在市场交易,引导、激励排污单位主动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通过推进清洁生产、技术升级改造等方式切实降低污染物排放量,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基本实现环境有价、使用有偿、交易有市、改革有效的目标。

二、工作任务及完成时限

(一)精准核定初始排污权。根据区市下达的“十四五”时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2017至今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进行质量复核,对新增企业从严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对已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量进行校核并确定为初始排污对不具备条件的排污单位限期整改后确定初始排污权并发放排污许可证。排污权有效期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保持一致,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自核定之日起计算,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自实际排污之日起计算。未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不得排污对未取得排污权擅自排污的单位一律依法查处。严格执行自治区相关管理办法,积极反馈排污许可量核算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提高排污权核定的精准性和公平性。

1.复核梳理已发放排污许可证企业情况。①配合中卫市复核海原县已发放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类企业排污许可量核定工作。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工信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兴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乡镇(街道办、甘盐池种羊场)

完成时限2021年7月30日前

②完成辖区内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类企业排污许可量的核定,包括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性有机物等排污许可量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工信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海兴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乡镇(街道办、甘盐池种羊场)

完成时限2021年7月30日前

2.检查已备案登记排污企业情况。对辖区内未发放排污许可证登记管理类企业进行排查,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对提升产能或扩大规模后需要变更排污许可证类型的企业,实现由备案登记向发放排污许可证转变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工信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海兴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乡镇(街道办、甘盐池种羊场)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3.配合中卫市核定初始排污权。配合做好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对先期试点交易的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02)和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四项污染物排污量,按照区、市下达给海原县的“十四五”时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对已有排污许可证企业进行核定排污权等工作。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工信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海兴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乡镇(街道办、甘盐池种羊场)

完成时限2021年7月30日前

4.配合做好新上项目排污权有偿取得工作。配合新上项目单位,积极协调中卫市人民政府,在环境容量容许的前提下,通过市场交易,获取相应的排污权。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工信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海兴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乡镇(街道办、甘盐池种羊场)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严格落实排污权基价制度。根据全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行业承受能力、环境承载空间等因素,按照自治区确定的排污权有偿取得的指导价格、市场交易的基准价格,根据自治区相关工作时序要求开展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价格可根据市场供需关系、污染治理形势、产业政策导向等适时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排污权交易价格以市场调节为主,但不得低于排污权基价。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县工信商务局、农业农村局、海兴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乡镇(街道办、甘盐池种羊场)

完成时限2021年11月30日前

(三)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坚持环境有价、使用有偿理念,排污单位有偿取得排污权。2年改革期内对新老排污单位排污权有偿取得分类施策,现有排污单位暂免缴纳有偿使用费,改革后逐步实现有偿取得。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通过市场交易有偿取得,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可定向协商购买。排污单位通过缴纳有偿使用费、市场交易或定向购买取得的排污权,在有效期内拥有使用、转让、抵押和租赁等权利。排污单位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可交易排污权出让收益归企业所有;排污单位未缴纳有偿使用费的,可交易排污权进行市场交易后,按照基价标准补缴有偿使用费,溢价部分归企业所有。排污单位有偿取得排污权,不免除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义务。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海兴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乡镇(街道办、甘盐池种羊场)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前

(四)建立排污权市场交易机制。主动融入自治区一体化排污权交易市场体系,将排污权交易纳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开展交易,按照自治区相关工作时序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实现排污权交易智能化、数字化。各市场主体在排污权市场按照自主自愿、公平公开原则,通过挂牌竞价等方式进行交易,任何市场主体不得进行场外交易。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等减少污染排放量,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权入市出让。新、改、扩建项目所需新增排污权,由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核定许可排污量后到市场购买相应的排污权。工业、农业、服务业及火电行业原则上在本行业内进行交易。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工信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海兴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乡镇(街道办、甘盐池种羊场)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前

(五)建立排污权调控机制。严格执行区市排污权储备制度,结合我县环境质量状况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在排污权交易市场适量回购排污权,用于市场调控、保障重点需求。排污单位自愿放弃或者破产、关停、取缔、排污设施迁出海原的,或者不再排放相应污染物等原因释放出的排污权,其未缴纳排污权使用费的由政府无偿收回,有偿取得的可通过市场交易出让或由政府有偿收储。加强市场调控、活跃市场交易,适时通过回购或投放排污权,有针对性调节市场供需关系,重点支持我县重大项目建设。政府的排污权出让收入作为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用于污染防治、排污权回购与储备等工作,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税务局、海兴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乡镇(街道办、甘盐池种羊场)

完成时限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六)落实排污权抵押融资。按照区相关工作时序要求,制定排污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将银行信贷资金引入排污权交易市场,探索建立排污权抵押贷款、租赁机制,允许排污单位短期租赁排污权,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污染物减排和排污权交易,鼓励企业运用排污权开展绿色信贷,赋予排污权有效金融功能,盘活排污权无形资产。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配合单位:县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海兴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乡镇(街道办、甘盐池种羊场)

完成时限2021年7月30日前

(七)规范排污权交易行为。严格执行区排污权市场交易规则,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制度,高效精准审核可交易排污权,及时监管市场交易行为,跟进监督交易后污染物排放情况,确保交易达到降污增益的目的。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查处机制,加强排污权市场化交易信用体系建设,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排污权市场有序健康运行。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排污权核定、分配、储备、出让、交易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落实排污权交易申请复核、行政复议等制度,排污单位对可交易排污权审核有异议、交易过程有争议的可申请复核、调解或复议。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海兴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乡镇(街道办、甘盐池种羊场)

完成时限2021年8月31日前

(八)完善排污监管体系。加强排污单位在线监测设备建设、运维和监管,进一步扩大监测覆盖面,不断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排污总量核算体系,依托区、市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探索构建大数据智能化监管系统,加大排污数据监测、收集、校验设备投入,不断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超许可量排污、无证排污、偷排漏排等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海兴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乡镇(街道办、甘盐池种羊场)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九)协同开展碳排放交易。按照区市安排部署,严格落实减污降碳要求,探索减污与降碳、排污权交易与用能权交易协同推进机制,积极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基础工作,开展碳排放权账户注册审核,根据区市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分配方案,向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重点排放单位被依法责令关闭或取缔的,以及弄虚作假、骗取排污配额的,收回其排放配额。定期公开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等信息,监督企业开展配额清缴,组织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工信商务局、海兴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乡镇(街道办、甘盐池种羊场)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前

建立财政保障机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统筹资金用于回购排污单位排污权。建立排污权交易扶持激励机制,对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优先安排工业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一级水平的建设项目等,在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时给予适当优惠。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工信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海兴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乡镇(街道办、甘盐池种羊场)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方法步骤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时间为2年,到2022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总体上分3个阶段推进实施:

(一)改革准备阶段(2021年7月底前)。围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夯实排污权改革基础。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安排部署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工作。严格落实自治区和中卫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海原县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

(二)交易阶段(2021年12月底前)。按照区市安排部署,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平台管理、技术人员教育培训,运行排污权交易平台,试行开展排污权市场交易,实现业务化运行。对相关政策实施、制度运行、机制运转、平台运营、市场调节等工作进行校验和调整优化。

(三)全面推行阶段(2022年全年)。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市场交易,实现排污权交易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体系和制度机制,对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进行综合跟踪评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海原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在海原县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县深化改革委员会增设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专项小组具体组织实施,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专项小组组长,纪委监委、县委办、政府办、组织部、宣传部、政研室、发改、财政、农业农村、住建、自然资源、水务、工信商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海兴开发区规划建设及乡镇(街道办、甘盐池种羊场)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推动具体改革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协同配合,加强本地本系统涉及排污权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工作落实,推动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形成工作合力。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建立推进机制,完善政策体系,强化协同联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做好各项工作;要加强对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切实把握工作重点,压实工作责任,履行工作职责,紧盯改革目标、关键环节、任务进度,推动具体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工作任务落实,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纳入涉及改革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甘盐池种羊场)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并建立健全督查工作机制,确保按期完成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工作目标任务。

(三)配套完善政策。围绕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的制度、规定,结合海原县实际,分析研究适合海原县的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方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工作专项小组结合日常工作对海原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推行、政策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调度,对照年度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分析变化趋势,做好总量预警,对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重点减排单位及政策措施落实未达到进度要求的排污单位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四)开展人员培训。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负责聘请专家组织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体系、核算体系、技术标准和方法等研究专题培训讲座,提高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保证相关技术人员能够尽快熟悉自治区、中卫市排污权交易平台并试运行开展排污权市场交易,逐步实现业务化、常态化运行。推动形成政府、企业、技术人员共同参与的排污权交易人才储备和协作机制。

(五)加大资金投入。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资金列入县级财政并积极争取自治区和中卫市资金,建立财政保障机制,加大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支持力度,投入的统筹资金用于回购排污单位排污权,努力支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碳排放权交易数据核查等工作。建立排污权交易扶持激励机制,对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优先安排工业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和生态补偿资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一级水平的建设项目等,在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时给予优先保障。

(六)强化宣传引导。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六·五”环境日等途径,加强对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改革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环境资源有价、有限、有偿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改革的浓厚氛围,促进海原县排污权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严格公众监督。排污单位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有关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宣传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非法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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