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1/2021-00273 | 文号 | 海政办发〔2021〕96号 | 生成日期 | 2021-11-14 09: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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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政府办 |
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甘盐池种羊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县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加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产权交易工作规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关于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国资发〔2014〕6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资发〔2015〕738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财资发〔2017〕700号)《关于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资发〔2017〕70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实施办法(试行)》(宁财规发〔2018〕33号)《关于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公开出租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资发〔2018〕714号)《中卫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卫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卫国资发〔2018〕2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政办规发〔2020〕12号)《关于印发海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办规发〔2021〕6号)及《关于印发海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海政办规发〔2021〕7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全县国有资产(产权)进场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涉及海原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租赁及县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资产处置、租赁、国有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国有产权交易均须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并按照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在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国有产权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工作的通知》及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要求,对接产权交易机构办理进场交易业务。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租赁,应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海政办规发〔2021〕6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海政办规发〔2021〕7号)有关程序进场公开交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后,进行公开进场交易。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各国有企业应严格按照要求,建立健全产权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切实做好本部门(单位)、本乡镇(街道、管委会)、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四、产权交易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交易、加强自律管理规范交易行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监督,保证处置业务活动规范进行。
五、县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海原县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财发〔2019〕58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海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流程图
2.海原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进场交易流程图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出租(对外承包)流程图
海原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