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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海原县推进街道社区居民户籍人房户一体化 管理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20210518163528613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5-18 16:27:5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政办发〔202152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种羊场,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推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58号)和《中卫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卫党办发〔2015101号)精神,按照户籍信息与居住社区相一致的原则,现就海原县推进街道社区落实居民户籍人房户一体化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开放城镇户口迁移条件,统筹推进相关配套改革,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保障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坚持因地制宜,规范有序的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优先解决已在城镇稳定就业居住的常住人口户口迁移问题,有序引导更多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落户。坚持统筹协调,同步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统筹推进其他相关配套改革。

二、主要任务

(一)分类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全面开放我县城镇落户条件,凡在我县城区、海兴开发区、各乡镇、管委会驻地街道有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或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或享受政府转移安置的农村籍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可以申请登记为工作或居住所在地常住户口,按城镇人口统计。

1.凡来我县经商、创业人员,可持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及政府机构相关证明,申请将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迁入其居住地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2.凡在我县务工人员,可持劳动合同、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工作证明,申请将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其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3.凡因工作调动及我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可持调动手续、任命文件、聘用文件、劳动合同,申请将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迁入其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4.凡因夫妻一方为我县服役的现役军人,另一方可持部队、武装部门相关证明,申请将本人及父母、未婚子女户口迁入居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5.凡依法取得我县住宅房屋所有权、商业房屋所有权的公民,可持房产证、购房合同、交款正式发票,申请将本人及配偶、父母、未婚子女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6.凡在我县租住、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法稳定住宅的公民,可持房屋租赁合同,申请将本人、及配偶、父母、未婚子女户口迁入租赁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登记为常住户口;租赁政府公租房、廉租房的公民,可持与房管、城建部门签订的租赁合同,申请将本人、及配偶、父母、未婚子女户口迁入公租房、廉租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登记为常住户口。

7.凡符合棚户区改造、农业转移安置政策的,可持政府相关安置文件,申请整户迁移至安置区派出所,登记为常住户口。

(二)按照户籍信息与居住社区相一致的原则,规范街道社区户口迁移、登记管理。

1.凡县内户籍人员在老城区居住的,凭本人申请、居住地社区介绍信,将户口迁转到实际居住地。

2.凡县外宁夏区内户籍人员在老城区居住的,凭本人申请、房产证明、社区证明,经街道办审核后,将户口迁转到实际居住地。

3.宁夏区外户籍人员在我县老城区居住的,按照全面放开我县城镇落户条件的相关规定,在公安窗口办理《准迁证》后将户口迁转实际居住地。

4.创新户口登记管理,进一步拓宽落户渠道,简化落户程序,建立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申请落户人员可凭单位证明、社区证明,自行选择社区集体户口落户。

5.除婚迁外,全县原城镇居民和县外户籍人员不得向我县农村(户籍地址为某某行政村某某自然村)迁移;确因特殊情况(离婚返回原籍、大学生返回原籍、返回原籍居住养老)需要迁移户口的,申请人可持相关证件经迁入地乡镇、派出所审批后将户籍迁入乡镇(管委会)政府驻地街道居委会(原非农居委会),由派出所代管。

(三)健全完善户籍改革配套机制。

1.完善居住证管理制度。完善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机制,在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依法享有现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上,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逐步缩小居住证与户籍附着福利的差距。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我县辖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

2.全面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好进城落户人员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推进养老保险参保扩面。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保障性住房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向常住人口的覆盖范围。同时,做好进城落户人员最低社会保障衔接。

3.建立进城落户三权维护机制。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精神,户籍迁转不以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进城落户条件,保留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三权权益,给进城落户人员更加稳定的预期,让他们安心进城落户。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是推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环节,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强化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户籍制度改革落地见效

(二)强化跟踪管理。海城街道办及各乡镇(管委会)要积极主动与公安户籍部门对接,密切配合,跟进管理,及时发现解决户籍迁转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户籍迁转工作顺利推进。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多种渠道深入宣传户籍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在解决户口迁移、权益保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福利、优势,合力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

附件:海原县城镇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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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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