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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原县小型水利工程维修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20210429093600941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4-24 09:3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政办发〔202148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种羊场,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小型水利工程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23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小型水利工程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小型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与资金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参照水利部印发的《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463号),解决小型水利工程维修程序多、周期长、难以及时发挥资金效益的问题,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包括承担防洪、排涝、抗旱、灌溉、供水等公益性任务的小型水库,淤地坝,堤防,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管道输水灌溉工程,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机井,蓄水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投资小于100万元的小型农村水利维修养护项目。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依据自治区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测算的维修养护资金的切块指标,县财政局统筹下达资金计划。

第五条各乡镇根据工程运行情况,提出维修初步方案,函报县水务局,同时抄送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协调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设计单位现场勘察后,编制工程维修实施方案。

第六条维修实施方案由县发改局、水务局或农业农村局、各乡镇(甘盐池种羊场、街道办)对应单位联合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按照审查意见下达维修方案批复。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小型水利维修工程由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相关乡镇为实施主体。

第八条小型水利维修工程点多、面广、维修任务时间紧,工程采用合同制管理,由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监管,可优先考虑由有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承建,也可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或个人实施。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工程量、合同金额、质量标准、检查评价、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小型水利维修养护工程预算原则上采用宁夏现行的《水利工程预算定额》和编制办法编制,但对工程量太小的工程,人工费、机械台班费可以采用市场价格。

第十条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向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提交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必须附维修前、维修中及维修后影象资料(无维修影象资料的不予验收),由水务局或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县发改局、财政局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后,出具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实施单位根据验收结论进行工程审计决算,根据工程审计决算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工程维修养护单位应按照批复维修养护方案,采用合同制管理组织实施,建设内容不得随意改变或增减,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就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及预算等,报县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对应单位审批后方可变更。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小型水利维修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扣除3%的质保金后,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五章 

第十三条对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工程量、骗取维修养护资金的,由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对应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2021415日起施行,至2023414日,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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