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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完善海原县消费扶贫扶持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20210106161529422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1-13 11:1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政办发〔2020〕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种羊场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2020918日印发的《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消费扶贫扶持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海政办规发〔20209号),在实际工作中,因部分条款内容存在歧义,导致扶持资金无法支付,为进一步加快消费扶贫扶持资金奖励工作进度,助推闽宁对口扶贫协作顺利开展,现对《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消费扶贫扶持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海政办规发〔20209号)进行修订,请各乡镇(种羊场、街道办)、各部门(单位)严格按照修订完善后的扶持奖励办法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附件:海原县消费扶贫扶持资金奖励办法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海原县消费扶贫扶持资金奖励办法

(修订版)

 

根据《海原县2020年闽宁对口扶贫协作工作方案》(海扶组发202028号)精神依托“西海固”区域公用品牌及海原农特产品优势切实解决新冠肺炎疫情给企业带来的各种不利因素,为帮助企业纾困解困,鼓励企业(合作社)通过采购、销售本地农产品,与建档立卡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消费扶贫工作。结合我县消费扶贫工作实际。特定本扶持奖励办法

一、为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充分发挥消费扶贫作用助推脱贫攻坚,凡通过国家认证列入消费扶贫产品目录的企业、合作社,每家企业按4万元、合作社按2万元给予奖励。

二、凡在自治区外或与外地客商合作开设海原农特产品展销馆的,给予每家展销馆5万元补贴;凡在自治区内开设海原农特产品展销馆的,给予每家展销馆3万元补贴;有与外地合作开设展销馆的,按照“谁出资布置展销馆谁受益”的原则,由海原本地企业(合作社)负责对接申报补贴。

三、县内大型超市、加油站等在各自经营场所布设“西海固”海原特色农产品消费扶贫专区、专柜的,给予适当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凡受县人民政府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委托在县外、市外、区外举办海原县农特产品推介会,宣传推广海原农特产品品牌,提高海原农特产品知名度,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按照协议以实际产生的费用给予补贴;海原企业、合作社自行在县外、市外、区外举办海原县农特产品推介会的,按照实际产生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五、凡是采购或销售本县农产品20万以上的海原企业、合作社,且通过利益联结带动5人以上建档立卡户的,按采购或销售额的5%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合作社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凡海原的企业、合作社将通过国家消费扶贫“832”平台认证的扶贫产品销往自治区外产生一定数额物流费用的,销售额30万元(含)以上,且物流费用超过5万元的,给予物流总费用20补贴,每家企业、合作社最高补贴累计不超过10万元。 

七、以上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解决。

八、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消费扶贫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海政办规发〔202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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