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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20210106101802431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1-20 10:1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政办发〔202081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实施。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水权水价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水价的经济杠杆调节作用,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水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91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7〕94号)等精神,依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县域内农业用水条件,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按照“以监审成本为基础,现有农业经济状况为出发点,未来农业经济发展为路线”的原则,动态调整现有水价,以三年度为调整水价的基准点,结合水源的变动调整农业用水价格,最终实现节水增效,提高供水保证率和水管单位自我维护自我发展能力。

二、原农业用水分类及水价

海原县地处宁夏中部干旱带,多年平均降水量不400毫米,灌溉水资源严重缺乏;县境内农田水利灌溉种类及灌溉面积主要为扬黄灌区24.4万亩、水库自流灌区1.78万亩、机井灌区15.8万亩、小型扬水灌区0.49万亩、扬黄灌区小型扬水灌区2.4万亩及三塘扬水灌区4.7万亩(设计建设4.7万亩,目前已建成运行0.52万亩,尚未交接运行),所有灌溉水价种类均执行政府定价及限价。其中:

(一)扬黄灌区干渠开口水价13.7 分/立方米,田间末级渠系水价18分/立方米-21分/立方米不等(根据灌溉设施现状及水损等情况由村级商定,村级管水员收取);

(二)水库自流灌区10分/立方米;

(三)水库小扬水灌区20元/亩(折算价36.4分/立方米);

(四)机井灌区37分/立方米;

(五)扬黄片区小型扬水灌区20分/立方米;

(六)三塘灌区因未完全建成并交接运行,水投公司按2.1元/立方米收取,水费由县水务局承担。

三、调整方案

农业用水各灌溉水源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草地)、水产养殖业及生态用水以及旅游、城镇和工矿企业等用水类型,根据农业用水定额、投入产出比,在终端用水环节完善分类水价。

(一)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草地用水执行成本价。

(二)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水产养殖业及生态用水价格按照各灌溉水源灌区水价成本价加价20%执行。生态用水积极鼓励引用经处理过的中水和雨洪水等非常规水,水量不足时可调剂部分地表水予以补充。

(三)旅游、城镇和工矿企业用水按照各灌溉水源灌区水价成本价加价30%执行。

1.扬黄灌区定额内水价

扬黄灌区供水价格=固海扬水供水基准价格+各支渠供水支出(人工、维修)。其中:固海扬水供水基准价格为13.70分/立方米,各支渠供水支出为4.80分/立方米。具体标准如下:

1农业灌溉用水(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草地)价格:2021—2023年执行18.50分/立方米。

2水产养殖业及生态用水价格:2021—2023年执行22.20分/立方米。

3旅游、城镇和工矿企业用水价格:2021—2023年执行24.05分/立方米。

如固海扬水供水基准价格及水源发生重大变化时,重新核定扬黄灌区供水价格。

2.水库自流灌区定额内水价

水库自流灌区供水价格中不包含水源费,供水价格=人工费+维修维护,供水价格12.50分/立方米。具体标准如下:

1农业灌溉用水(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草地)价格:2021—2023年执行12.50分/立方米。

2水产养殖业、及生态用水价格:2021—2023年执行15.00分/立方米。

3旅游、城镇和工矿企业用水价格:2021—2023年执行16.25分/立方米。

3.机井灌区定额内水价

机井灌区供水价格中不包含水源费,供水价格=人工费+维修维护+电费+折旧费,供水价格45.00分/立方米。具体标准如下:

1农业灌溉用水(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草地)价格:2021—2023年执行45.00分/立方米。

2水产养殖业、及生态用水价格:2021—2023年执行54.00分/立方米。

3旅游、城镇和工矿企业用水价格:2021—2023年执行58.50分/立方米。

本次价格以100-200米机井运行成本核定。100米(不含100米)以下深井200米(不含200米)以上深井供水成本由深井所有者与灌溉农户根据机井实际出水量按基础水价计算收取。

4.小型扬水灌区定额内水价

小型扬水灌区供水价格中不包含水源费,供水价格=人工费+维修维护+电费+折旧费(居民自有设备),居民自有设备供水价格38.50分/立方米,政府提供设备供水价格31.50分/立方米。具体标准如下:

1农业灌溉用水(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草地)价格:2021—2023年执行,居民自有设备供水价格38.50分/立方米,政府提供设备供水价格31.50分/立方米。

2水产养殖业及生态用水价格:2021—2023年执行46.20分/立方米。

3旅游、城镇和工矿企业用水价格:2021—2023年执行50.00分/立方米。

水产养殖业及生态用水、旅游、城镇和工矿企业用水不考虑政府提供设备扣除折旧的情况。

5.扬黄灌区小型扬水灌区定额内水价

扬黄灌区小型扬水灌区供水价格=固海扬水供水基准价格+各支渠供水支出(人工、维修)+电费。其中:固海扬水供水基准价格为13.70分/立方米,各支渠供水支出及电费为8.30分/立方米。具体标准如下:

1农业灌溉用水(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草地)价格:2021—2023年执行22.00分/立方米。

2水产养殖业及生态用水价格:2021—2023年执行26.40分/立方米。

3旅游、城镇和工矿企业用水价格:2021—2023年执行28.60分/立方米。

6.三塘灌区定额内水价

三塘灌区因未完全建成并移交运行,不具备成本监审条件,由县水务局进行测算后确定

7.超定额用水价格

为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促进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和节约用水,对超定额用水一律实行累进加价收费,超定额用水20%(含20%)价格为按照基准水价加1.4倍收费,超定额用水20%以上的按照基准水价的3倍收费。同时,农业用水超定额以上部分征收水资源,征收标准按《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农业生产限额外用水0.02元/立方米征收。

四、配水定额

配水定额由县水务主管部门商各供水单位根据各用户作物种植种类,依据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规定在灌前下发执行。

五、水费收缴及使用

农业用水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县水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制定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水费按照谁管理谁收取的原则执行,由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主要用于支付原水费、人工费、电费、维修维护费等必要的支出。

六、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前后对比分析

(一)现行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扬黄灌区现行的灌溉用水价格为18.00分/立方米-21.00分/立方米;水库自流灌区10.00分/立方米;水库小扬水灌区按照亩/次收费20.00元/亩/次,约为36.40分/立方米;机井灌区37.00分/立方米-55.00分/立方米;扬黄片区小型扬水灌区20.00分/立方米。

(二)本次调整后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扬黄灌区农业灌溉供水运行成本为18.50分/立方米;水库自流灌区农业灌溉供水运行成本为12.50分/立方米;水库小扬水灌溉工程农业灌溉供水运行成本为38.50分/立方米、 31.50分/立方米(设备农户自有/设备政府投入);机井灌区农业灌溉供水运行成本为45.00分/立方米。100米(不含100米)以下深井200米(不含200米)以上深井供水成本由深井所有者与灌溉农户根据机井实际出水量按基础水价计算收取;扬黄片区小型扬水灌区运行成本为22.00分/立方米;三塘灌区县水务局进行成本测算,结合实际与水投公司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待工程全部建成运行后,再行进行成本监审后确定成本

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后,全县拟执行农业灌溉用水价格较现行的用水价格变化如下:扬黄灌区现行的灌溉用水价格为18.00分/立方米-21.00分/立方米,拟执行水价18.50分/立方米,较现行最低水价增加了0.50分/立方米,上升2.78%;水库自流灌区现行水价10.00分/立方米,拟执行水价12.50分/立方米,较现行最低水价增加了2.50分/立方米,上升25%;水库小扬水灌区现行水价约为36.40分/立方米拟执行水价38.50分/立方米,较现行最低水价增加了2.10分/立方米,上升5.77%;机井灌区现行水价为37.00分/立方米-55.00分/立方米拟执行水价45.00分/立方米,较现行最低水价增加了8.00分/立方米,上升21.62%;扬黄片区小型扬水灌区现行水价20.00分/立方米拟执行水价22.00分/立方米,较现行最低水价增加了2.00分/立方米,上升10%;经本次调整后各类水价(除三塘灌区)基本达到平均运行成本,极大的缓解供水单位与用水群众的矛盾。

七、保障措施

(一)完善基础设施,实现节水增效。通过实施高效节水灌溉、高标准农田水利建设、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千亿斤粮食等项目工程,提高全县渠道砌护率,减少跑冒渗漏等现象,实现节水目标。

(二)加强田间管理,规范水费收支。县水务主管部门要规范乡级农民用水协会运行管理,单独设置水费帐务,增强水费收缴透明度,规范收缴和返还程序,正确合理使用返还的末级渠系水费水管单位、农民用水组织应完善票据管理制度,实行统一的票据,并及时公示水价、用水指标、实用水量、水费额度水费收支情况,增强水费征收的透明度,切实保障用水户权益。农业用水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县水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制定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水务、财政、审计、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水费用管安全,杜绝搭车收费。

(三)强化技术支撑,促进科学用水。水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计量设施,逐步实现测控一体化,提高测量水精度,提升灌溉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用水协会田间管理作用,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有效利用率。

八、农业水价改革方案实行时间

本价格改革方案确定的各类水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海原县农业用水价格改革方案执行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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