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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20210106101111392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1-18 10:05: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政办发〔202080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实施。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县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城市主体责任的通知》(中办发〔2019〕52号)自治区住建厅关于落实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城市主体责任制的有关工作的通知》(宁建发〔2020〕6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城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避免将住房作为短期刺激经济增长的工具和手段,把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作为调控目标,统筹房地产市场供需双向调节,分类调控、精准施策、“一城一策”、一项目一策,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举措,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健全完善全县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努力保障人民群众住有所居,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督管理,统筹房地产市场供需双向调节,实现供求平衡,优化房地产供给结构,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行为,防范化解市场风险,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为推动全县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县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长:许正清  县长

副组长:薛军勇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员:魏克军  县发改局局长

田晓育  县财政局局长

刘风武  住建局局长

        罗成礼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单进虎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田进虎  统计局局长

邓小东  县税务局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包兆文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主任          

各金融机构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住建局,刘风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统筹协调全县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序推进。

成员单位职责:

县发改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价款的收缴入库。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工作,密切监控房价,稳定房价走势,重点查处违法预售、违规代理销售等行为,确保实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目标。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深化合同执行监管,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炒地行为。

县统计局:负责统计房地产开发经营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等统计监测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房地产行业价格欺诈行为、格式合同违法行为。

县税务局:负责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管理,严格按规定组织各类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同时加大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对全县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侦查调查,依法处理房地产市场发生的治安案件。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正常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购买达到预售许可的商品自住住房发放个人公积金贷款。未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得作为办理住房公积金和按揭贷款的凭证。

县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及上级机构关于房地产行业信贷准入政策,做好房地产行业贷款投放、贷中检查和贷后管理职责。

、主要调控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基础统计制度。房地产信息数据库,确保统口径的一致性,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信息联通和管理打好基础;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为科学和有效的房地产调控提供信息支撑;完善房地产信息披露制度,实现房地产交易、价格、涨幅等相关信息的透明公开,推进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化和透明化。

(二)准确把握土地供应节奏。依据海原县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情况,商品住房去化周期科学确定土地供应节奏,当商品住房去化周期连续3个月保持在15个月内有计划供地;当商品住房去化周期连续3个月小于12个月时,加快土地供应节奏;当商品住房去化周期连续3个月大于18个月时,暂停土地供应,保证住宅用地供应平衡有序。

(三)适时调整住宅用地出让方式。根据海原县房地产市场、土地市场运行状况,适时采取“限地价、竞房价、竞配建”或“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供应商品住房用地,稳定土地价格。当我县商品住房用地出让价格溢价率达到一定比例时实行“地价熔断”机制,转为竞地价、竞配建、竞品质,采取摇号方式决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商品住房分地域限定上市房源销售价格,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价最高者竞得。

(四)有序推动存量土地调整用途。允许已取得使用权的商业用地在规划范围内调整为商品住房用地,调整比例最高为35%。

(五)有效促进已供用地开发建设。严禁开发企业未经审批,擅自以“项目分期”方式变相“圈地囤地”,超出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以及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按照闲置土地依法依规处置。对存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形的开发企业,禁止其报名参与土地竞买,限制其参与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

(六)实行差别化限制购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商业贷款的,购买首套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购买二套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购买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办理商业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第二次申请须在第一次公积金贷款还清之日起2年后申请,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七)实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制度。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并按照“一房一价”、“一套一标”公开销售。未按规定销售的,暂停办理后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暂停网签权限、暂停拨付预售监管资金。  

(八)优化房地产供给结构,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房、租赁住房四位一体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商品住房主要满足市场刚性需求,保障性住房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需求,明确保障性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规则,结合房地产市场状况,合理确定安置房、公租房建设规模,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开发企业建租赁住房项目,推进租售同权,给予税收、金融及供地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支持。

)适时发布住房发展规划。编制《海县住宅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住房和用地供应规模、结构、时序,有效引导市场资源配置,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保障机制

)建立房地产市场分析研判和定期会商机制。建立房地产市场专家库,聘请区内知名专家每半年对全县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提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建议。健全完善部门定期会商机制,县发改、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全县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建立市场监测分析和调控评价机制。住建局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日常监测,协调督促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税务、金融、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大联动协作,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测指标体系,联网实时共享信息,对年度调控目标完成情况实施月度分析、季度评价、年度报告,于每季度后20日内将自评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平台管理,凡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违法企业名单”、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不诚信类别的开发企业,全部列入房地产信用平台失信名单,实行多部门联合惩戒。对列入失信名单和存在遗留问题未解决的开发企业,不得参与土地竞买,其原有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新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

)建立信息公开和政策解读长效机制。府办公室牵头组织住建、自然资源、统计等部门,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渠道,加强政策解读,正确引导舆论。县住建部门定期在官方网站,公开公布商品住房房源信息,有效引导市场预期和市民住房合理消费。

工作要求

(一)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住建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商品房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自然资源要严格土地出让价款的收缴,深化合同执行监管,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县发改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和商品房销售管理。要综合考虑土地价格、价款缴纳、合同约定开发时限及企业闲置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内容,探索土地出让综合评标方法。对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要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销售审定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

(三)加强商品房合同备案管理。进一步提高网签备案的时效性和覆盖率,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办理网签备案,未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得作为办理住房公积金和按揭贷款的凭证。

(四)加强在建工程抵押管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售楼现场显要位置公示抵押情况,不得销售抵押范围内房屋,金融机构负责监管抵押借款全部用于项目建设,住建部门待项目抵押权撤销后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五)规范开发企业销售行为。已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应一次性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企业应在10日内将所有准售房源一次性公开销售,不得以分批、拆零、装修、抵押等方式拖延入市时间;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以认购、认筹、预定、排号、售卡或收取冻结定金、预定款、诚意金等形式变相销售。

)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资本金要求,严禁对不符合信贷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并加大对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和窗口指导。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统计、住建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及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并及时发布市场调控和相关统计信息,稳定市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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