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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社会保障兜底对象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20191105111352554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1-05 11:11: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政办发〔201978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社会保障兜底对象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社会保障兜底对象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社会保障兜底工作,助力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县委、政府脱贫攻坚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正确引导、统筹衔接、综合施策。进一步优化政策供给,完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保障性扶贫措施,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作用,鼓励动员扶贫建档立卡户中60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农村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由敬老院提供低偿的照料护理服务,确保社会保障兜底实现对象兜底脱贫。

二、主要措施

(一)入户核查。由民政局牵头,残联、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配合,海原阅海老年服务中心、中心敬老院和海兴开发区敬老院抽调人员成立核查组对全县建档立卡户中60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农村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进行入户核查,初步确定有意愿入住敬老院的对象。

(二)评估入住。由工作组联系相关专家负责入住敬老院对象的评估工作,对生活自理的兜底对象原则上由拟入住老年人自由选择入住的敬老院;对失能失智和半失能失智兜底对象原则上全部入住海原阅海老年服务中心,待海兴开发区养护院投入使用后由拟入住老年人自由选择。

三、供养标准

参照自治区特困供养政策,其中不包括医疗费用。

(一)自理人员供养标准。按照110比例配置护理人员,护理人员每年工资3600元;每月生活费参照特困供养人员标准执行,每人每年5400元;服装(春秋装、夏装、冬装)每人每年1500元;办公生活用品每人每年1500元。以上各项费用每人每年供养标准12000元,其中入住老年人每人每月缴费600元;困难群众救助每人每年补助4800元。

(二)半失能失智人员供养标准。按照16比例配置护理人员,护理人员每年工资8600元;每月生活费参照特困供养人员标准执行,每人每年5400元;服装(春秋装、夏装、冬装)每人每年1500元;办公生活用品每人每年1500元。以上各项费用每人每年供养标准17000元,其中入住老年人每人每月缴费500元;自治区残联每人每年补助8000元;困难群众救助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

(三)失能失智人员供养标准。按照13比例配置护理人员,护理人员每年工资15600元(含社保工资803元);每月生活费参照特困供养人员标准执行,每人每年5400元;服装(春秋装、夏装、冬装)每人每年1500元;办公生活用品每人每年1500元。以上各项费用每人每年供养标准24000元,其中入住老年人每人每月缴费700元;自治区残联每人每年补助8000元;困难群众救助每人每年补助8800元。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各相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将社会保障兜底对象集中供养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地,确保敬老院入住率提高到50%以上。

(二)加强宣传,认真核查。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要对社会保障兜底对象集中供养工作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动员社会保障兜底对象及时入住敬老院,工作组要对全县建档立卡户中符合条件的兜底对象进行认真核查和评估,确保应兜尽兜,应进尽进。

    (三)严肃纪律,确保实效。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开展社会保障兜底对象集中供养工作,规范工作程序,严把审核评估关,确保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兜底对象入住敬老院,助力全县打赢脱贫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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