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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涉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规程的通知

索引号 20190819155811635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8-16 11:1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政办规发〔2019〕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甘盐池管委会、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涉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规程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涉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好财政各项惠农补贴政策,加强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安全到户,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涉农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专项补贴资金。主要包括: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粮食直补、粮食综合补贴、良种补贴)、草原生态奖补、退牧还草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退耕还林粮食和现金补助、库区移民补助以及其他财政补贴农民的资金。

第三条  涉农补贴资金均须实行一卡通管理。一卡通管理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通过各级审核,由主管部门通过代理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打入农户个人账户的发放方式。

 

第二章    “一卡通”发放资金管理

第四条  涉农补贴资金管理原则:

简明快捷、高效便民;整合集中、及时发放;公正公开、规范透明;封闭运行、确保安全;

涉农补贴资金管理实行“六到户”,即:政策宣传到户、清册编制到户、信息管理到户、张榜公示到户、通知送达到户、资金发放到户。

第五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6〕214号)精神,我县财政涉农补贴专户将予以撤销,各部门应开设涉农补贴资金“一卡通”专户按照“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的管理模式,专门用于本部门涉农补贴资金的兑付核算工作,严禁将涉农补贴资金下拨乡镇兑付。

第六条  涉农补贴资金兑付要做到“五个严禁”,即:严禁以各种理由扣押、保管农民个人“一卡通”存折(卡);严禁改变补贴资金的使用方向;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严禁用补贴资金抵扣农民应交的各项费用;严禁滞留资金,拖延补贴资金兑现的时间。

 

第三章   “一卡通”发放管理职责

第七条  按照“乡镇管底册、部门管审核、财政管资金、银行管发放”的工作机制,各乡镇、部门和代理银行应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涉农补贴“一卡通”管理工作。

乡镇职责

1.建立和完善“一卡通”基础信息

1)为农户建立“一卡通”信息档案,收集农户基础信息,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基本信息经本人签字认可,乡镇备案,并对农户基础信息进行保密。农户基础信息资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草原承包合同、退耕还林林权证、农户存折账号或卡号等,对以上资料以复印件装订存档。

2)“一卡通”基础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对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移民搬迁、农户分户(合户)、国家建设项目永久性征地等发生的农户信息变更的,应依据相关手续随时更新基础信息。

2.登记造册及张榜公示

1)凡涉农“一卡通”补贴资金,由乡镇负责从“一卡通”信息档案里面提取基础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存折号码/卡号等),以户主为单位进行登记造册。

2)以自然村为单位在群众聚集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举报电话等。

3.审核上报

农户对公示结果无异议后,经村组负责人、包村领导、乡(镇)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二)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1.农业农村部门职责

1)负责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草原生态补偿农机购置补贴及其他特色产业等项目补贴面积的计划下达,并对乡镇上报补贴花名册进行审核。

2)配合、指导乡镇做好相关补贴的登记造册、政策咨询、张榜公示等工作。

3)依据补贴资金计划及分乡镇发放汇总表向县财政申请拨付资金。

4)负责资金到位后的组织兑付工作。

5)做好相关补贴政策宣传及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6)将发放到户花名册报财政部门备案。

2.自然资源部门职责

1负责做好退耕还林等项目补贴面积的计划下达,并对乡镇上报补贴花名册进行审核。

2)配合、指导乡镇做好相关补贴的登记造册、政策咨询、张榜公示等工作。

3)依据补贴资金计划及分乡镇发放汇总表向县财政申请拨付资金,

4负责资金到位后的组织兑付工作。

5做好退耕还林等项目补贴政策宣传及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6)将发放到户花名册报财政部门备案。

(三)财政部门职责

1.联合项目主管部门下达补贴资金指标计划,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指标。

2.负责各项涉农补贴政策的宣传工作。

3.监督各项补贴资金使用发放情况。

(四)代理银行职责

1.依据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补贴花名册(电子文档),在1个工作日内必须办理完结补贴资金的发放,不得压票。

2.银行在资金发放时清晰填写涉农补贴资金项目摘要,以方便农户查询、核对。

3.做好农户新增存折/卡的办理、挂失补办等工作。

4.发放完毕后,代理银行将划款回单及入账通知明细清册打印一式两份鉴章后送主管部门登记入账。

 

第四章   “一卡通” 业务发放流程

第八条  各乡镇按照相关补贴资金管理要求对涉农补贴对象摸底造册并进行逐级公示,将公示无误的花名册报主管部门审核。

第九条  主管部门对乡镇上报的花名册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补助范围、对象、标准等政策性因素),根据审核结果制定补贴资金发放计划,向县财政申请拨付资金。

第十条  县财政依据主管部门申请下达资金指标,国库将资金直接拨付至主管部门涉农补贴资金“一卡通”专户。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将发放名册(纸质和电子版)及资金划拨通知单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发放至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将划款回单及入账通知明细清册打印一式两份鉴章后送主管部门登记入账。银行划款回单后,主管部门应及时发送信息通知农户到账情况,并将发放到户花名册报财政部门(资金指标管理股室)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涉农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擅自改变补助标准,不准随意抵扣任何债务、税费,不准滞留、截留、套取、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以村组集体代领补贴资金,不准人为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群众负担。纪委监委、审计、财政等部门不定期对资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安全到位。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造成涉农补贴资金错发、侵占、私吞、挪用等后果和不良影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海政办发2014〕4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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