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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

索引号 20190716101950212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7-16 10:16: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201947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926号),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审核工作要求,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审核机构

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构是县司法局;各行政机关、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二、工作措施

(一)审核范围。一是公文的制发主体纳入审核范围。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严禁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清单管理。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于2019720日前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二是公文的管理事项纳入审核范围。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68号)的要求,准确判断、认真审核公文内容,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三是公文的种类纳入审核范围。除报告、请示、议案、通报、纪要5个文种的公文不属于规范性文件外,其他文种的公文全部纳入审核范围。

(二)审核主体。以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部门起草、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县司法局审核,也可以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机构审核;起草部门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的,应当先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县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专门审核人员的,由本单位审核机构、审核人员以及本单位法律顾问进行审核;未明确专门审核机构、专门审核人员的,统一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各行政机关、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及街道办事处确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构、专门审核人员于2019720日前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公布。

(三)审核程序。提请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应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本单位审核人员及本单位法律顾问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以及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等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转送县司法局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转送县司法局进行审核。各行政机关、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及街道办事处拟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也应向本单位合法性审核机构提供必要的材料。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日,审核时限从审核机构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计算。(注:经合法性审核后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报司法局备案。)

(四)审核职责。各审核机构按照《指导意见》中关于审核职责的要求,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经审核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提出退回的书面意见。起草单位应当配合审核做好合法性审核工作。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审核机构可以会同起草单位进行论证或风险评估、信访评估,也可以采取征求专家、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或实地调研、商请有关部门协助审核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县司法局要建立合法性审核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审核数据的统计分析,推动信息共享和整合,切实提高审核实效。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或者补充;起草单位对合法性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与审核机构商讨处理。起草部门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五)审核责任。要充分发挥各审核机制对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对制定机关没有采纳的审核意见,审核机构应当详细记载。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行政机关、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及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本单位、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听取合法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二)加强能力建设。县司法局、各行政机关、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及街道办事处要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确保从事合法性审核的工作人员数量,要确保与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我县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能力培训纳入公务员年度培训计划,全面提升规范性文件起草人员和合法性审核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加强督促指导。我县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县司法局要建立健全统计分析、规范指导、沟通衔接、问题通报等机制,加强共性问题研究,定期向制定机关、起草单位通报全县合法性审核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附件:海原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意见单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712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海原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意见单

文 件 标 题


文件起草单位


本单位审核机构


  单位合法性审核意见

 

        

              

 

          

    审核人员:       法律顾问:

    年   月   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意见


司法局接收日期


司法局合法性审核

意见

   

 

 

 

 

                                     审核人员:         

                                  年   月   日

司法局领导

批示


县领导批示


注:审核意见内容较多请以附件形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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