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90618163357534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9-06-18 16:32: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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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海政办发〔2019〕53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海原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海原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优、更好、更及时地向社会各界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获取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编制了《海原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我单位严格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每年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海原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y.gov.cn)进行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海原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领导简介、工作分工;
2.海原县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制发的文件,政府公报;
3.海原县人民政府人事任免;
4.海原县人民政府重要会议、重点工作;
5.海原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6.海原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7.海原县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海原县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海原县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海原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海原县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海原县人民政府提交海原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各类报告;
13.《条例》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海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y.gov.cn/)、《海原县人民政府公报》、“海原政务”微信公众号、“海原县政务”微博等政务新媒体,以及政府新闻发布会、电视广播、报刊、电子信息屏、公开栏等平台和载体予以公开。同时,在海原县档案局、海原县图书馆、海原县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了政府信息查阅点,为公众提供查阅服务。
1.“海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了“政务公开”等栏目,公众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导引,查找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海原县人民政府公报》不定期发布,由海原县人民政府主管、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主办编辑出版,面向辖区公开发行。纸质版每期500本,全部实行免费赠阅。同时,在“海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了“政府公报”栏目,同步发布电子版,公众可登录网站查阅或下载。
3.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开办了“海原政务”微信公众号、“海原县政务”微博、“智慧海原”政务公开频道等政务新媒体,实时发布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咨询电话:0955—4011108
传真号码:0955—4014562
办公地址:海原县政府西街政府大楼二楼(政务公开办公室)
邮政编码:755200
电子邮箱:hyxzwgk@163.com
咨询时间:
夏季: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30
冬季: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到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现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3.在线申请。申请人登陆“海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页面,按照提示在线填写《海原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反馈查询码用来查询办理结果。
以上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均应填写《海原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登陆“海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本机关暂不受理通过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不收取费用。
(五)注意事项。
1. 填写《海原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所需政府信息内容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2.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3.政务咨询、信访举报、非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投诉等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业务范围。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投诉。
监督电话:0955—4011108
传真号码:0955—4014562
通信地址: 海原县政府西街
邮政编码:755200
电子邮箱:hyxzwgk@163.com
接待投诉时间:
夏季: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30
冬季: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海原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
海原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
电子邮箱 | 传 真 | |||||||||||
联系方式 | 电话: 手机: | |||||||||||
法人或其它组织 | 名 称 | |||||||||||
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信息)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姓名 | |||||||||||
电子邮箱 | 传 真 | |||||||||||
联系方式 | 电话: 手机: | |||||||||||
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可另附页) | |||||||||||
选 填 部 分 | ||||||||||||
所需信息的索取号 | ||||||||||||
所需信息的用途 | ||||||||||||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 申请 请提供相关证明 □ 不申请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 纸质 □ 电子文本 □ 光盘 □ 磁盘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 ||||||||||
□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 ||||||||||||
申 请 日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