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90417083353430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9-04-17 08:30: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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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海政办发〔2019〕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镇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新增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投放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新增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投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满足群众个性化、差异化出行需求,提升县城服务功能,根据《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就全县投放巡游出租汽车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投放数量及区域
此次投放巡游出租汽车110辆,其中:县城90辆;海兴开发区20辆(具体由海兴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投放车型及配置
1.投放车型确定为捷达1.6L排量出租型双燃料车。由县交通运输局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质优价廉的原则确定车辆经销商,由经销商与出租汽车公司签订车辆购销合同。
2.车辆全部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身主色为环保绿,车身下部喷涂淡黄警示标志色,设置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三、投放方式及程序
此次投放县城的90辆出租汽车经营权分为3个等额标段,面向辖区3家出租汽车公司,采取定向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服务质量招标业务中介服务机构承担。具体程序如下:
1.县交通运输局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面向辖区内的3家出租汽车公司发出定向服务质量招标邀请函。
2.有意投标经营的出租汽车公司向中介服务机构提交投标书。
投标书包括并不限于以下资料:
(1)投标函;
(2)公司《营业执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公司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经办委托书;
(4)公司经营管理、安全及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5)公司固定的经营场所证明;
(6)新增运力运营方案;
(7)最近连续3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情况;
(8)向县交通运输局指定的银行账户缴存履约保证金的凭据。
3.中介服务机构根据评标细则(公司获评最低分数不得少于80分),确定中标公司,由县交通运输局和中标公司签订《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协议》,向中标公司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授予证明。
4.中标公司按照要求投入符合规定数量、类型及等级的车辆,并安装法规要求的设备装置,设置规定的标志等,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营运手续,投入营运。
四、经营模式及监督
1.中标公司按照“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的相关规定,统一购车、统一招聘驾驶员,规范经营管理。招聘新增出租汽车驾驶员,范围仅限于本县户籍的常驻人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驾驶证(3年以上);
(2)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
(3)最近连续3年内无重大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4)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建档立卡扶贫户。
2.投放车辆的经营权严格执行中卫市人民政府规定的7年期限,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3.中标公司应当合理确定承包、管理费用;不得变相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新增出租汽车运力投放工作顺利推进,成立海原县新增出租汽车投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交通运输、纪委监委、公安、司法、城市执法、运管、公证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实施新增出租汽车运力投放工作。县纪委监委负责投放工作的监督;县司法局负责新增运力投放工作相关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出租汽车投放的具体实施,协调各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协调车辆挂牌入户,打击出租汽车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交通秩序;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治理车辆乱停乱放工作,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城市交通治理工作;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负责出租汽车营运手续的办理和市场的监督管理;县公证处负责出租汽车投放招投标工作的现场公证。
(二)加大宣传力度。相关单位要加强新增出租汽车运力投放工作宣传,要通过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为新增出租汽车运力投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坚持公正公开。相关部门要坚持原则、严格程序,确保出租汽车投放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维护竞标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运营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严厉打击私家车、电瓶车非法经营及无牌无照三轮摩托车违规上路载客行为,净化出租汽车市场环境,维护行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