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90222174145192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9-02-22 17:33: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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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海政办发〔2019〕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甘盐池管委会、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深入推进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深入推进“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棚房”问题的最新指示精神,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对“大棚房”问题深入排查、彻底清查、坚决整治,确保2019年3月底前完成清理整治任务的安排部署,根据自治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再排查再清理工作,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现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再排查再清理范围及标准
针对前期清理整治工作中出现的政策把握不到位、界定不准确、排查不彻底等问题,开展再排查再清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四类问题:
(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进行建设非农设施的。
1.住宅类:如私家庄园、别墅、商品住宅等;
2.经营性非农设施类:如餐饮、休闲、度假、娱乐、会
议、培训、物流仓储、驾校、酒庄、商业养老、垂钓园、人造景观等;
3.农产品加工类:如饲料加工、枸杞初加工、水果打蜡、果蔬分级分类等;
4.新业态类:如农业嘉年华、农业小镇、田园综合体等兼具农业生产、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农事体验、产品展示、休闲旅游等复合功能的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等;
5.历年卫片执法检查违法占用耕地未整改到位的项目;
6.直接在耕地上违规长期堆放货物的;
7.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到期后未按要求复垦的。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的。
1.在农业大棚内建设住宅、餐饮、娱乐、会议、培训、仓储、厂房等设施;
2.在农业大棚内建设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产品展示等设施;
3.在农业大棚内硬化地面的(耕作道路除外)。
(三)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的。
1.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过15平米(含多栋农业大棚共用一个看护房),或层数超过一层;
2.看护房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餐饮等经营性开发。
(四)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的其他情形。
1.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和用途的;
2.农业园区内道路建设符合农村道路标准,但含农村道路的附属设施用地面积超过原《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上限的;
3.畜禽、水产养殖附属设施与种植业配套设施改变用途用于住宅类经营开发和其他非农活动的。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认真开展再排查再清理。对照再排查再清理范围及标准,充分利用国环部门遥感影像比对数据分析方法开展再排查再清理。对再排查结果,县委、政府和农牧、国环及乡镇(街道、管委会)、村(组)逐级签字背书,逐一建立问题台帐,上图建库。具体方法步骤:
1.以2009年现状库中耕地图斑和2017年现状库中耕地图斑相叠加作为工作底图,扣除已审批建设用地数据,再叠加农家乐和设施农用地等图斑。
2.分析筛选疑似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和在农业大棚内
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图斑,形成成果图层,图层属性设置参照国家土地监测图斑标准。
3.进行室内判读核查,实地查找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图斑。认定为违法的,填写《海原县“大棚房”问题再排查再清理统计表》;认定为合法审批建设用地的,提供有关批准文件,进行说明,以上图斑在实地核查时,必须通过宁夏土地调查云监管平台提供四张以上照片和10秒左右短视频进行举证。(需在划定图斑拐点向图斑内拍摄)。
(二)按时保质清理整治整改。严把政策界限、严格界定区分,农牧、国环和乡镇(街道、管委会)、村(组)要建立问题台帐销号制度,制定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分类细化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完成时限,依法依规迅速坚决整治,倒排时间、挂图作战、清单消零,拆除违法建筑、实现耕地复耕,真正做到农地姓农、农地农用。
(三)严格执法惩治惩处。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的责任主体,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逐一排查“大棚房”是否享受财政补助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对其中涉嫌骗取涉农资金补助、改变农业设施用途的,农牧、财政等部门要坚决予以追回。
(四)严肃执纪问责。对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农地非农化问题中,主体责任不落实、排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视情节移交县纪委监委严肃追责问责。对“大棚房”背后的利益链、黑恶势力和保护伞,由政法部门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彻查,坚决予以打击。
(五)尽快恢复耕地生产功能。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清理整治后,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农牧和国环部门要紧密配合主动作为,做好技术支持和检查验收等相关工作。
(六)构建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用途管制,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对违法用地和农地非农化行为开展持久管控。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抓紧研究制定完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乡村产业振兴和设施农业等用地政策及管理办法,构建全方位、全覆盖、全过程的监管格局。
三、工作分工
(一)落实乡镇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认真组织观看《一抓到底正风纪——秦岭违建整治始末》专题片,提高思想认识,压实属地主体责任和乡镇长(主任)第一责任人职责,抓好专项行动组织落实,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整治整改等工作,将清理整治任务和责任逐级落实到村组。
(二)强化部门联合督查。“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配合,联合行动,落实专项行动各项措施,配合开展监督检查。
四、工作步骤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安排部署,统一思想,落实责任、联合行动,全面开展“大棚房”问题再排查再清理,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建立组织领导推进机制,细化工作职责,迅速开展再排查再清理再整治工作,确保清理整治工作于2019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在排查清理整治的各阶段都要按要求报送进展情况信息。
(一)再排查再清理阶段(1月28日前)
1.制定方案(1月18日前)。农牧部门负责制定《海原县深入推进“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细化再排查再清理措施、步骤,全面推进清理整治行动。
2.乡镇自查(1月25日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部署要求,对辖区开展全面排查,逐一核实界定登记造册,建立问题台账,统计各类违法违规情况,填写调查统计表,形成排查清理报告和“大棚房”问题清单,1月25日前,由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牧局)审核汇总。
3.县级汇总(1月28日前)。综合分析、严格界定违法违规情况,形成再排查再清理报告和“大棚房”问题清单,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后上报区市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
(二)深入整治整改阶段(3月18日前)
1.全面整改(3月10日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整改工作要求,采取边排查边整改的工作方法,压茬推进,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问题整改工作。
2.上报情况(3月15日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在认真总结清理整治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专题报告,经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3.整改验收(3月18日前)。县“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对未整改到位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启动问责程序。
(三)工作总结(3月23日前)
县“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在总结清理整治情况的基础上,形成海原县“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专题报告,经县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报区市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清理整治“大棚房”问题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严格属地管理,压实属地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解决清理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专项行动提供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严肃督导问责,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积极开展专项行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定期上报信息。实行专项行动信息周报制度。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在加快工作进度的同时,及时调度汇总再排查再清理和整治整改数据,由农牧部门汇总后,每周三向区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告本县清理整治情况。对清理整治中发现的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四)做好信访维稳。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完善应急预案,加强相关信息收集、研判和通报,认真做好来信来访、舆情处置和解释疏导工作,树立典型案例,做好警示教育,确保清理整治行动有力有序推进。
附件: 1.全区“大棚房”问题再排查再清理分类表
2.海原县“大棚房”问题再排查再清理统计表
3.海原县“大棚房”问题再排查再清理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