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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五定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20181017103100465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10-16 10:29: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政办发〔2018133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五定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016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五定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宁政发2016108号)《中卫市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工作方案》(卫政办发201880号),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土壤环境安全,做好全县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规划(2016—2020年)》要求,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原则,优先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严控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突出重点区域和行业,建立分类别、分用途监管机制,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配合、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中卫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目标要求,2018年,我县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进一步管控,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逐步提高。力争到2020年,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

    三、主要任务

    1.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积极配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逐步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牵头单位:国环局

配合单位:农牧局、水务局、卫计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2.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完善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在“重金属防治”重点区域布设省控监测点位,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

    牵头单位:农牧局

配合单位:国环局、水务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整合国环、农牧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借助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实现数据共亨,动态更新,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牵头单位:国环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商经局、住建局、农牧局、林业局、水务局、卫计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4.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国家发布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

    牵头单位:国环局、农牧局

配合单位:林业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5.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1)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大力发展有机农业,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耕地集中的乡镇倾斜。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受让方履行土壤保护责任的监管。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牵头单位:国环局、农牧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水务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2)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煤炭、医药、铅蓄电池、制革等行业企业。已建和再建的项目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或引导企业搬迁至符合条件的工业园区。对严重影响优先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的工矿企业,要予以限期治理,未达到治理要求的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并对其造成的土壤污染进行治理。

    牵头单位:国环局、商经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国环局、住建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6.推进各类污染地块的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对安全利用类集中的耕地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对严格管控类耕地,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和措施,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

    牵头单位:农牧局

配合单位:国环局、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局、林业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7.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要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牵头单位:农牧局、林业局

配合单位:国环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8.明确建设用地管理要求。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依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牵头单位:国环局

配合单位:住建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2)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要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牵头单位:国环局

配合单位:住建局、水务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9.落实监管责任。建立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住建局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环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等监督管理。

    牵头单位:住建局

配合单位:国环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10.严格用地准入。国环、住建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必须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土地开发利用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牵头单位:国环局

配合单位:住建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1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应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科学有序推进未利用地开发。依法严查向沙漠、滩涂、盐碱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确保不发生土壤污染问题。

    牵头单位:国环局

配合单位:公安局、水务局、农牧局、林业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1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1)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重点行业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按照环评技术导则和相关要求,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并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质量本底值,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国环局

配合单位:住建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2)严控矿产资源开发新增土壤污染。矿山新建前,采矿权人应与相关部门签订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书,明确矿山土壤环境保护的责任与义务。

牵头单位:国环局

配合单位:南华山管理处

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1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多规合一”,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

    牵头单位:住建局、国环局、发改局

配合单位:商经局、水务局、农牧局、林业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14.防控工业固体废物和重金属污染。根据辖区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自2018年起,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强化工业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规范化管理工作,建设工业危险废物重点源在线视频监控系统。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推行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支持利用供热站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工业固废等生产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减少固体废物污染源。落实国家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严控新增涉重金属产能,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禁止建设产业政策明令限制、淘汰类项目及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牵头单位:国环局、商经局

配合单位:住建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15.强化土壤监测及执法监管。全面加强土壤监测,重点对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定期监测;对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进行重点监管。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牵头单位:国环局

配合单位:商经局、公安局、住建局、农牧局、安监局、林业局、财政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16.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电石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牵头单位:国环局

配合单位:商经局、住建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17.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建立健全农用残膜回收利用机制,推广农用残膜回收利用技术,以乡镇为单元,建立农用残膜回收站点,覆膜面积5万亩以上的乡镇建设2个残膜回收站点,5万亩以下的建设1个残膜回收站点。严格管理化肥、农药等农业化学投入品使用,扩大测土配方施肥范围,推进有机肥、缓释肥利用、秸秆还田等,建立测土配方施肥基础数据库,逐步提高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和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积极推进农作物秸秆饲料化和秸秆还田等技术应用,2018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2018年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设备配套率达到80%以上,并建立电子台账。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加快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牵头单位:农牧局

配合单位:国环局、财政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18.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农村垃圾清运处理机制,形成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

    牵头单位:住建局、国环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财政局、商经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19.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农用地灌溉水水质监测和排查,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灌溉水中的重金属等含量进行监测,根据排查发现的污染超标灌区,逐步建立污灌区清单,明确污灌区面积、分布等信息。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且农产品质量超标的,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并采取休耕、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等措施。

    牵头单位:水务局、农牧局

配合单位:国环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20.完成土壤环境保护与修复治理规划编制。积极争取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开展受污染土壤污染综合整治试点工程项目。

    牵头单位:国环局、财政局

配合单位:住建局、农牧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县直部门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各牵头单位要抓紧时间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将控制目标和任务分解至各部门、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治理”的原则,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保护土壤环境的主体责任及土壤污染治理资金,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完善激励政策。要逐步加大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经费;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土壤环境保护和土壤污染综合治理。

    (三)强化工作考核。由国环局牵头,每季度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土壤污染治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及评估考核,并将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加强信息公开。定期公布本区域内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五)增强保护意识。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年度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到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之中;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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