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80917160559334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8-09-10 16:0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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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甘盐池管委会,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7〕129号)要求,各乡镇、各部门2017年均已聘任法律顾问,且法律顾问在法务审查、行政诉讼及推进我县依法行政工作中发挥了的积极作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2018年继续加强对法律顾问聘用期内的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法律顾问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建立法律顾问退出机制。
各乡镇、各部门要对法律顾问在2017年提供法律服务工作自行考核,对履职到位的与原法律顾问续签服务合同,对履职不到位的要另行聘任法律顾问。并将与法律顾问签订的聘用合同(附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于2018年9月12日前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