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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 20180817174827625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8-17 17:44: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政办发〔2018110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甘盐池管委会,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推进全县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试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10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海原县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海原县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共性部分)


2.海原县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13个试点领域负面清单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海原县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共性部分)

序号

信息事项名称

信息事项内容

不予主动公开法律政策依据

1

标密信息

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

2

未标密,但内容涉密信息

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身份、通信、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3

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

4

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

5

人事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布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的计划、方案和政策

人事部、国家保密局《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人事、机构编制工作的统计信息

人事处分决定

6

财务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包括财务凭证、账簿、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

按规定应不予公开的财政资金

7

信访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比如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检举信原件、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审批兑现信息

关于“书记信箱、县长信箱”信件办理情况的报告

8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行政执法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其它监管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执法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9

内部管理资料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内部合同和协议文本;内部统计数据;单位人员非工作联系方式;研究中尚未实施的事务;行政复议、法律诉讼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

机关内部工作需要且不宜公开的各类会议纪要、请示、专报、通报、领导讲话、文件材料、研究课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

10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的案卷信息

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公开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等行政行为的案卷材料可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但应当告知其进行查阅的方式和途径

《宁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10〕第21号)第二十六条

11

档案信息

档案信息是指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档案信息的公开与否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由行政机关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政府信息不视为档案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12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查询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行政登记等政务信息

可以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但应当告知其可以查询的方式和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

  

附件2

海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13个试点领域负面清单

序号

试点领域

信息事项名称

不予主动公开法律政策依据

1

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对象户的手机号、银行账户、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地形图保密处理技术参数及算法信息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测办字〔2003〕17号)

土地登记资料及相关属性信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底价信息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第十条第四款

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底价信息

《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

2

拆迁安置

房屋征收台账资料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身份证、联系电话、银行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3

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申请人的手机号、银行账户、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涉及建筑业相关企业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4

农村危房改造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户手机号、银行账户、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5

扶贫救灾

扶贫对象户个人身份证、手机号、银行账号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涉及持证贫困残疾人个人隐私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计划下达中涉及保密要求的补助和项目信息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6

市政服务

对燃气企业、供应点的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条

开展价格监测中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信息

《价格监测规定》第十五条

政府制定调整价格听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信息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五条

人民防空建设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局办〔2004〕37号)

人民防空建设统计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局办〔2004〕37号)

人民防空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局办〔2004〕37号)

人民防空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局办〔2004〕37号)

7

义务教育

教职工、学生学籍档案,考试管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8

公共资源交易

政府采购低价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招投标低价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9

户籍管理

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四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10

环境保护

行政决定作出前不予公开的过程性信息: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内部或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研究、讨论、请示、汇报等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

号)

环评审批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及验收监测(调查)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信息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

10

环境保护

环境监察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的环境行政执法案卷材料;环境行政执法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排污申报登记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资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环境应急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及环境污染专项调查的原始系统数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环境监测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用于环境质量综合分析的水、气、声、土壤、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的原始系统监测数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11

食品药品监管

涉及监管的生产者、销售者(经营者)的商业秘密:生产者、销售者进货渠道、工艺流程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比如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检举信原件、复印件;举报奖励审批兑现信息;纪检监察信访的调查、处理、调查报告、谈话笔录、书证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11

食品药品监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投诉事项、投诉受理情况以及与投诉人相关的信息,比如投诉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行政执法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其它监管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执法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12

财政预决算

国库存款信息、专户存款信息、统发工资个人信息、国库集中支付单位账户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

13

涉农补贴

涉农资金信息公开涉及补贴对象个人信息(例如:涉农补贴农户身份证号、银行账号、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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