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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公建民营”模式办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20180723102548817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7-23 10:25: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政发〔2018〕94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原县“公建民营”模式办园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公建民营”模式办园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19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公建民营模式办园工作实施方案

 

为积极探索“公建民营”“管办分离”的学前教育办学模式,建立新型的学前教育办学体制,促进全县学前教育多元发展,提高学前教育办学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财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教2011405 号)、《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 号)等精神,我计划将部分新建幼儿园采用“公建民营”模式办园,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创新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鼓励多种形式办园,有效推进解决入园难等问题,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等重要论述精神,以创办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为宗旨,探索“政府投资建设、社会融资运营、保本微利运行、群众普惠受益”的“公建民办”办园模式,引入实力雄厚、有办园经验和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社会机构或个人采用“公建民营”模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合理利用资源,全面提升全县学前教育发展水平。  

二、公建民办的意义

随着《海原县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一期、二期、三期的实施,我县学前教育得到长足发展,园舍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入园率迅速提高。但由于学前教育基础薄弱,教育资源仍显不足,且短期内无法彻底解决。对新建成的幼儿园采用“公建民营”模式办园,将有效缓解全县学前教育师资不足,保教质量不高等现状。同时,也可有力促进我县学前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强化竞争机制,形成多种形式办园,良性发展的势头。

三、实施公建民营办园模式的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 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47号)等文件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办学,通过提供合理用地、减免租金、公建民办等方式,支持惠普性民办园建设,在保证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前提下,按照“政府承担、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儿童受益”的思路,引入有办园经验和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社会机构或个人办园,解决幼儿教师不足和教学设备短缺等问题。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公建民营模式办园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马天科 县教体局局长

 员:发改、教体、人社、编办、民政、市管、卫计等部门分管领导“公建民营”幼儿园园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办公室主任由马天科兼任。

五、运用方式

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行政上隶属教体局管理,经营权归承办方。经营期间按照同类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收费。承办经营期暂定为3年(具体由教体局与承办方协商确定)。承办期间,“公建民营”幼儿园根据办学成效在能力许可的情况下,采取“一帮一”或“一托二方式,帮扶乡镇幼儿园发展(主要是师资培训和教育管理方面)

六、承办条件

1.承办方必须是在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并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对3-6岁儿童实施保育教育的非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完备的管理制度、良好的社会信誉。

2.承办方必须严格遵守《教育法》《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办学。

3.承办方必须聘用有幼教资格的教师担任保育保教工作;负责购置与办园规模相匹配的教学、生活设备,包括教学玩具、桌椅、床具、厨具等设备。

4.承办方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认真落实食品原材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及留样等制度;严格执行餐具消毒、食品添加剂专柜存放等制度,保持食堂卫生干净,确保幼儿饮食安全;加强传染病防控,杜绝发生公共卫生安全事故。

5.承办方必须向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平时加大消防隐患排查,杜绝消防安全隐患。

6.承办方从第三年开始,每年按该园基础设施建设投资1%的标准,缴纳管理费,管理费一次性上缴县财政,由县财政全额返还教育部门用于全县学前教育以奖代补资金。

7.承办方先期向教体局缴纳风险保证金30万元,主要用于规避民办学校的办学风险,用于民办学校办学终止时退还收取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以及因发生安全事故需支付的有关费用。

七、办理程序

1.选定承办方。教育部门向社会公布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目的、承办方的具体要求、资金预算等;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办方。

2.签订服务合同。承办方确定后,教育部门与承办方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学前教育服务的目标、任务、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

3.履行服务合同。承办方按合同约定做好办园工作,接受教体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教育部门对承办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

4.评估服务成效。每年年底,教育部门组织人员对承办方合同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八、准入退出

1.建立准入机制。教体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宁教发〔2016〕62号)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和审批程序;制定具体的选择办法,以公开、公平的方式择优选择和委托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机构或个人办园。初步确定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团体、机构和个人,在县电视台进行公示。

2.建立退出机制。承办者退出时,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教育、审计等部门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符合要求时,办理解除合同等相关手续,并向社会公示。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建民营”幼儿园,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协议,收回办园许可证。(1)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擅自变更法人代表或承办者的;(2)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3)租借、损毁园舍或改变园舍用途的;(4)无法保障园舍、设施设备维修维护,影响正常运转的;(5)违反有关收费规定的。

九、承办期内管理

1.举办人承办期限为3年,举办人应当独立举办幼儿园,不得转让、出租、转包、分包。

2.在承办合同中明确保证金的交存期限、保管机构、使用范围等内容。

3.举办人取得举办资格后应当在承办合同书生效之日起 3个月内取得举办民办幼儿园的行政许可。幼儿园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刻制幼儿园印章,申报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申领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按照相关规定到县物价主管部门进行收费情况备案。

4.举办者应当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负责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5.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享有幼儿园人事管理自主权,依法确定和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各级财政奖补政策。

6.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存续期间,举办者和幼儿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7.承办合同终止后,举办者应当在合同书约定期间内将园舍、场地和其他国有资产归还教育主管部门。

8.举办者信守承办合同、取得良好社会信誉的,承办合同期满后,如教育主管部门继续通过竞聘程序确定举办者,在同等条件下原举办者优先。

9.根据其普惠性幼儿园的属性,幼儿园在公建民营期间,师资培训、幼儿资助等方面,享受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

10.举办者不履行承办合同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教育主管部门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幼儿园的国有资产。

11.因举办者管理不善造成园舍、设施设备损失的,由举办者负责赔偿。

12.幼儿园设备配置主要包括教学设备、活动设备、生活设备和办公设备等,由承办方一次性采购配齐。承办方退出时,经有关部门评估,教育主管部门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链接:海原县“公建民营”模式办园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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