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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大气监测站点三公里范围污染源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20180404095217244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4-04 09:5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201831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原县大气监测站点

三公里范围污染源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大气监测站点三公里范围污染源排查整治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43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大气监测站点

三公里范围污染源排查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改善我大气环境空气质量,做好监测站点三公里范围污染源分析排查整治工作,根据《中卫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重点监测点三公里范围污染源排查方案〉的通知》(卫环委办发2018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对我县大气监测站点三公里范围内重点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城市及城乡结合部扬尘污染、建筑工地及裸露空地扬尘、燃煤锅炉及高污染燃料、尾气超标及渣土运输车辆、餐饮油烟等大气污染源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污染源区域分布、具体位置、所属行业、治污设施等方面的信息,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建立健全环境监管长效机制,坚持立清立改,发现一个,整改一个,通过综合整治,实行清单制管理,逐项整改销号,有效解决监测站点数据异常等问题,切实改善大气环境空气质量。

二、主要任务

(一)“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无环保设施,违法建设、违规经营)和不符合我县产业布局规划不在工业聚集区的散乱企业涉气超标排企业进行排查整治

落实单位:发改局、国环局

配合单位:商经局、公安局、住建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

海原供电公司

(二)重点行业企业VOCs排查整治。对加油站、加气站等石油化工行业进行排查整治。

落实单位:商经局

配合单位:国环

(三)餐饮油烟排查整治。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餐饮服务业场所、露天烧烤摊点进行排查整治

落实单位:住建局、市场监管

(四)高污染燃料及散煤使用销售排查整治。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生产、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原散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歼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的单位和用户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落实单位:市场监管局

(五)建筑工地及裸露空地排查整治。对各类施工工地情况逐一进行排查,对拆迁作业已完成后不能立即施工建设的场地,土地收储未开发的裸露空地,以及弃土场、建筑垃圾堆场等进行排查整治

落实单位:住建局

配合单位:林业局、国环局

(六)道路扬尘污染排查整治。施工道路及道路保洁情况逐一进行排查整治

落实单位:住建局

配合单位:公安局、交通局

(七)机动车污染源排查整治。报废车和黄标车进行排查整治,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落实单位:公安局

、时间安排

各部门、单位要于2018410日前完成排查工作,420日前完成综合整治。要建立健全排查问题清单及整治工作台账,完善规范资料档案,并将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县国环

、工作要求

强化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全力做好此次排查专项行动,全面做好排查整治和总结验收工作

强化责任分工。各相关部门、单位是本次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落实排查整治各项工作任务,明确排查整治时限,制定排查方案将工作任务层层分解、逐项落实。

强化整改落实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落实抓总、全面排查、彻底整治的要求,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做好整治工作,落实单位要加强与配合单位之间的统筹协调,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强化执法监管。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确保排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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