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31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原县大气监测站点
三公里范围污染源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大气监测站点三公里范围污染源排查整治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大气监测站点
三公里范围污染源排查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改善我县大气环境空气质量,做好监测站点三公里范围污染源分析排查整治工作,根据《中卫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重点监测点三公里范围污染源排查方案〉的通知》(卫环委办发〔2018〕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对我县大气监测站点三公里范围内重点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城市及城乡结合部扬尘污染、建筑工地及裸露空地扬尘、燃煤锅炉及高污染燃料、尾气超标及渣土运输车辆、餐饮油烟等大气污染源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污染源区域分布、具体位置、所属行业、治污设施等方面的信息,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建立健全环境监管长效机制,坚持立清立改,发现一个,整改一个,通过综合整治,实行清单制管理,逐项整改销号,有效解决监测站点数据异常等问题,切实改善大气环境空气质量。
二、主要任务
(一)“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企业(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无环保设施,违法建设、违规经营)和不符合我县产业布局规划、不在工业聚集区的“散乱”企业及涉气超标排“污”企业进行排查整治。
落实单位:发改局、国环局
配合单位:商经局、公安局、住建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
海原供电公司
(二)重点行业企业VOCs排查整治。对加油站、加气站等石油化工行业进行排查整治。
落实单位:商经局
配合单位:国环局
(三)餐饮油烟排查整治。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服务业场所、露天烧烤摊点进行排查整治。
落实单位:住建局、市场监管
(四)高污染燃料及散煤使用销售排查整治。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生产、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原散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歼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的单位和用户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落实单位:市场监管局
(五)建筑工地及裸露空地排查整治。对各类施工工地情况逐一进行排查,对拆迁作业已完成后不能立即施工建设的场地,土地收储未开发的裸露空地,以及弃土场、建筑垃圾堆场等进行排查整治。
落实单位:住建局
配合单位:林业局、国环局
(六)道路扬尘污染排查整治。对施工道路及道路保洁情况逐一进行排查整治。
落实单位:住建局
配合单位:公安局、交通局
(七)机动车污染源排查整治。对报废车和黄标车进行排查整治,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落实单位:公安局
三、时间安排
各部门、单位要于2018年4月10日前完成排查工作,4月20日前完成综合整治。要建立健全排查问题清单及整治工作台账,完善规范资料档案,并将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县国环局。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全力做好此次排查专项行动,全面做好排查整治和总结验收工作。
(二)强化责任分工。各相关部门、单位是本次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落实排查整治各项工作任务,要明确排查整治时限,制定排查方案,将工作任务层层分解、逐项落实。
(三)强化整改落实。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落实抓总、全面排查、彻底整治”的要求,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做好整治工作,落实单位要加强与配合单位之间的统筹协调,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四)强化执法监管。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确保排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