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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海原县2023年农村供水提标工程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竣工验收的公示

发表日期: 2024年11月08日 作者: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来源: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现对海原县2023年农村供水提标工程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竣工验收结果予以公告。

一、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29日,中卫市自然资源局以《关于海原县2023年农村供水提标工程临时用地的批复》(卫自然资函〔2023〕67号)将海原县史店乡前川村,西安镇范台村、薛套村、园河村、盐池村集体土地,海原甘盐池种羊场国有土地批复给海原县水务局,用地期限为4个月,批复的临时用地面积为11.9352hm2,用途为材料堆场和地下管线敷设作业,按照《海原县2023年农村供水提标工程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方向进行复垦。

二、土地复垦验收情况

海原县水务局已完成临时用地复垦,并向我局提出复垦验收。我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水务局、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西安镇人民政府、史店乡人民政府对该项目土地复垦工作进行了验收,拟通过复垦验收,现予以公告。

公告期自2024年11月8日至2024年12月8日,相关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我局将通过该临时用地复垦验收。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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