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宁夏海原京能二期20MWp光伏复合发电项目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宁夏海原京能二期20MWp光伏
复合发电项目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关桥乡关桥村0.0108公顷集体农用地征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一)批准机关: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宁政土批字〔2020〕221号
(三)批准时间:2020年12月28日
二、批准征收的用途
宁夏海原京能二期20MWp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面积
被征收土地位于关桥乡关桥村,征收集体土地面积0.0108公顷;转用关桥乡国有农用地0.0144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按现行宁政发〔2015〕101号和海政发〔2016〕69号标准执行,根据宁政规发〔2020〕8号落实差价补偿。
对被征收农民采取货币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和《海原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海党办发〔2015〕112号)规定办理。
六、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被征收土地实施征收,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扰、阻扰。
特此公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