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视同缴费年限人员办理退休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和完善全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84号)精神,现就做好海原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视同缴费年限人员办理退休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办理范围
依法参加海原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直接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请办理退休待遇审核认定。
职工身份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在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工作年限达到或超过本人整个工作年限三分之一的为55周岁);从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转岗到工人岗位(含内部退养、解除劳动关系)工作满3年以上的,按现岗位身份认定。
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身份交替人员:参保后身份在职工与灵活就业人员之间相互交替转换的女性,其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中的职工参保缴费记录累计达到3年及以上的,按职工身份认定。
二、办理流程
(一)申报。各类参保人员退休待遇领取资格审核认定实行向社会保险中心申报制。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应提前30日向社会保险中心申报退休。其中,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负责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由托管人事档案的人才代理服务机构负责申报;仅有1999年1月之后个人实际缴费年限的无档案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负责申报。
(二)审核。社会保险中心在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是否符合退休待遇领取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具《海原县拟办理退休公示通知书》,《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视同缴费年限人员退休待遇领取资格审核认定表》;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受理理由,申请材料退回参保单位或本人。
(三)公示。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办、居委会)收到《海原县拟办理退休公示通知书》后,要在公告栏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经公示无异议的,参保单位在《海原县拟办理退休公示通知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经公示无异议”和落款日期。
公示期间,申报退休人员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自《海原县拟办理退休公示通知书》下达后的7日之内,向社会保险中心提交《拟办理退休人员公示复核再审申请表》。经社会保险中心复核后仍有异议的,申报退休人员可向人社部门提出书面再审申请。
(四)领取资格确认。对当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办理退休人员,社会保险中心于次月10日前,按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随同每月企业职工养老金一并发放。
三、执行时间
本通告自2020年10 月1日起执行。
海原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0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