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予以作废。
附件: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示表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