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关于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第二十八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情况公示
根据中共中卫市委员会办公室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卫党办发)文件要求,现对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第二十八项整改任务验收情况进行公示。
交办问题:
关于“第928号转办件涉及海原县盐池村采砂厂破坏生态问题中,盐池村4家非法采砂长设备虽已拆除,但现场仍有大量砂石料堆存,生态修复措施未落实。”的问题。
牵头(责任)单位:海原县人民政府
整改措施:
1.拆除砂石厂所有设备;
2.彻底清理现场堆放的砂石料,进行复垦。
整改完成情况:
1.砂石厂生产设备已完全拆除;
2.现场堆放的砂石料已彻底被清理,已完成生态修复治理工作,整改落实到位。
验收情况:该转办件制定的整改措施具体,全面落实了各项整改措施,符合验收销号条件,同意通过整改验收。
以上整改验收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海原县人民政府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6月26日,共5个工作日。
海原县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代章)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