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流经我县流域面积大于1000平方公里两条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7〕4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13号)、《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76号)及《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河湖划界工作的通知》(宁水河湖发〔2019〕10号)要求,县水务局会同自然资源局、相关责任单位及乡镇主要负责人对流经我县流域面积大于1000平方公里的西河、中河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进行了审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划定
(一)西河:西河是我县重点保护河道,其管理范围按照4、5级堤防10-5米确定,其中河岸与关庄乡关庄村,树台乡二百户村、红井村、树台村,西安镇园河村、西安村、付套村、小河村、胡湾村,关桥乡麻春村、罗山村、冯湾村、王湾村、关桥村,高崖乡红古村、联合村、草场村的河道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河洪水位线(老河坎)坎顶之间区域;中河:中河是我县重点保护河道,其管理范围按照4、5级堤防10-5米确定,其中河岸与三河镇代店村、团庄村、唐堡村、坪路村、四营村、黑城村的河道管理范围线为历史最高河洪水位线(老河坎)坎顶之间区域;
(二)有河道堤防护岸工程的按照岸顶之间的区域确定管理范围。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禁止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二)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它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及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公告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止。
四、管理范围划定的其他事项
(一)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二)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专业性强,技术工作由县水务局主导,自然资源局配合,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逐河道实地复核和审核,确保管理范围划定正确。
(三)本次河湖水域划界确权有关事项,可向海原县水务局或自然资源局咨询。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德海(水务局)15009658700
摆彦生(自然资源局)15709558320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