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清水河海原段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河道正常运 行和安全行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清水河海原段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
(一)在护岸工程河段管理范围内的岸顶之间的区域;
(二)无护岸工程河段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河洪水位线(老河坎)坎顶之间区域。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禁止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二)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它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及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公告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止。
四、管理范围划定的其他事项
(一)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二)本次河湖水域划界确权有关事项,可向海原县水务局或自然资源局咨询。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德海(水务局)15009658700
摆彦生(自然资源局)15709558320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