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散煤治理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宁政发〔2016〕71号)有关精神,有效防治燃煤污染,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和公众健康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县加强散煤治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禁止销售、燃烧不符合规定的散煤。
二、县城散煤交易集中于海城镇三岔河封闭式清洁煤配送中心(建材园内)进行。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囤积、车运和销售不达标散煤。
三、对于不在清洁煤配送中心经营的商户,不予办理煤炭销售营业执照;对于已经办理煤炭销售营业执照但未进入清洁煤配送中心的商户,依法注销煤炭销售营业执照。县人民政府将依法对非法销售燃煤、不达标散煤的经营单位和场所进行取缔关停。
四、各乡镇(管委会)在目前没有建立清洁煤配送中心的情况下,集中一至两个销售点销售清洁煤,做到煤炭全遮盖销售,且持有进货票据和煤炭检验报告,同时全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销售不达标散煤行为。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