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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展品的公告

发表日期: 2019年09月2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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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原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作为海原县核心文化的载体之一,是向外界展现海原悠久历史和人文文化的窗口,也是提高社会群体文化素质的重要载体,对提升县城功能和品位,推动海原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使各项实物展品征集工作有序推进,确保海原县非遗文化展示馆按时投入使用,按照《海原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布展大纲》规划,本着适应展览需要、服务展览主题的原则,特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实物藏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和对象

(一)征集范围

1.反映海原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2.海原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古旧图书资料等。

3.反映海原发生的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著名人物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实物。

4.反映海原境内百姓在仕、农、工、商、衣、食、住、行、婚、丧、喜、庆等方面的民俗文物。

5.反映历代海原及与海原有关的知名人士的代表性实物。

6.反映海原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艺术品、服装、道具、对联、脸谱、工具、文字、图片、影音等。

(二)征集对象

石器、玉器、陶器、瓷器、铜器、铁器、其它金属器、牙骨器、砖瓦、石刻、漆木器、刺绣剪纸作品、符牌印章、书画、文房用具、货币、碑贴拓本、古籍善本、文献契约、名人遗物、宣传品、文件、徽章、牌匾、票证、工具类、建筑构件类及其他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物品。

 二、征集要求

(一)保证藏品来源的合法性,提供人对藏品的合法性承诺负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提供人所提供的藏品信息必须是未进入任何单位征集流程的藏品,在未收到我馆征集结果前不得将该批次藏品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三)藏品征集流程按照《海原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展品征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所有确定征集意向的藏品需按照规定完成所有流程后,方可签订相关协议。

     三、征集方式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

(二)以捐赠、征购、代管三种方式为主。

1.捐赠:收藏者本着自愿的原则,将合法拥有的文物、藏品捐赠的,展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为捐赠者颁发证书,展出时标明捐赠人姓名。对捐赠具有重要艺术价值、研究价值和科学价值藏品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2.征收:按照自愿出售原则,由展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委托鉴定专家对拟收购的藏品进行鉴定估价,确定符合入藏、展览标准的藏品,并与收藏者签订协议后,予以收购。

3.代管:收藏者保留文物、藏品的所有权并愿意委托本馆代为保管的,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并在征得收藏者同意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利用,并按照收藏者意愿具名。收藏者在预约后,可随时查看托管文物、史料。

四、征集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集(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海原县城建设路原回民中学院内

民俗文化展品联系人:王新林(文化馆馆长)

联系电话:15595255111

历史文化展品联系人:马建东(文管所所长)

联系电话:15809560297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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