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纵深推进海原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原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群众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奖励。奖励对象为举报海原县范围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资产的“黑村官”及幕后推手,利用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幕后黑手;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强迫交易、滥开滥采、非法垄断经营、破坏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各类车站、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聚众滋事,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类“菜霸”“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涉嫌高利贷非法讨债,以及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讨债,或插手经济纠纷的“讨债公司”、“地下出警队”、“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
(九)利用矛盾纠纷或上访事件,串联、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聚众闹事;冲击国家机关,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活动;采取堵门挡路、服毒自残、跳楼威胁、停尸要挟、抬尸闹事等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阻碍交通,损坏公财私物,干扰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以扩大社会影响满足无理需求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团伙成员分工明确,涉及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传销组织;
(十一)高薪引诱招聘务工人员实施欺骗、敲诈勒索、强迫劳动或“砸工地吃油香”等犯罪活动;
(十二)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等破坏地方秩序的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帮派势力;
(十三)境外黑社会和非法宗教势力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下列情形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属于重大立功表现,但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二)公安机关事先已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获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第四条 举报方式:
(一)海原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955-4014151;海原县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955-4013092;海原县委组织部,举报电话:0955-4017514;海原县人民法院,举报电话:0955-4017133;海原县人民检察院,举报电话:12309或0955-4012000;海原县公安局,举报电话:0955-4015411。
(二)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信函或当面向海原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部门举报等途径和方式进行举报;
(三)举报人可以采用实名或者匿名方式举报。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向举报机关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举报人信息,举报人对其提供的个人信息及真实性负责。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政法机关以密码确定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受理的涉黑涉恶类举报,按照“同级移送、归口办理、分级查证”原则,及时转交办案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报海原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县公安局负责奖励资金的兑现;根据其作用、效果等确定最终奖励金额,发放方式为秘密发放。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举报人举报的黑恶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经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
(二)经查证属实并以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5000元;
(三)经查证属实并以涉恶类犯罪团伙具体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四)经查证属实并以涉恶常见各类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五)根据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第七条 奖励规定:
(一)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上述不同作用的,应当按所列最高标准奖励。
(二)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三)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举报人提供的黑恶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应当在查证属实或破案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经主管部门和警务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公安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匿名举报或无法通知的,公安机关在本地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
(五)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通知后30日内,匿名举报人应当在公安机关在媒体公布领取奖金信息后90日内,与公安机关联系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八条 奖励程序:
(一)举报人到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的,举报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二)举报人委托他人代领奖金的,代领人须携带领取奖金授权委托书连同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三)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代领奖金的,需提供举报人代码(匿名举报时提供的密码),并简述线索内容。
(四)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从严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海原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截止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束。
海原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