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征地公告(一)
经县人民政府2018年第40次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海城镇“十二五”生态移民遗留安置点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
海城镇生态移民遗留安置建设项目位于海城镇高台行政村、堡子行政村,总面积100亩。具体面积以海城镇人民政府实际放线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用途
本次征收的土地用于海城镇“十二五”生态移民遗留农户安置项目建设。
三、拟征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6〕69号)规定执行。
四、其它事项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相关部门将组织人员对被征收土地实施丈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扰。被征地范围内突击改变的地类一律按原地类补偿,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因本批次土地征收而失去土地的农民,按照《海原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海党办发〔2015〕112号)规定,享受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
特此公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