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抢抓国家棚户区改造建设机遇,持续推进旧城(棚户区)改造建设,不断提升县城宜居水平,切实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城总体规划及《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旧城(棚户区)改造建设房屋(土地)征收的决定》,对旧城(棚户区)改造建设范围内房屋(土地)依法征收。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用途:旧城(棚户区)改造建设。
二、征收范围:(一)北坪路以东、富民街以南、东城路以西、政府东街以北范围内(不包含行政事业单位)所有建筑物、附属物、土地;(二)粮鑫小区以东、海原小寺巷子及南庄路以南、黎明路以北、政府南街以西范围内(不含沿街营业房)所有建筑物、附属物、土地;(三)规划东城路以东、运财路以南、中靖路以西、规划运通街以北范围内所有建筑物、附属物、土地;(四)文联路及文广局家属楼巷子以东、南门广场以南、建设路以西、二幼以北范围内所有建筑物、附属物、土地;(五)永乐街华山路-黎明路段(长615米,宽35米)范围内所有建筑物、附属物、土地;(六)运财路以东、永乐街以南、东盛路以西、向阳巷以北范围内所有建筑物、附属物、土地;(七)黎明路以东、万福街以南、永和巷以西、文昌路以北范围内(不包含行政事业单位)所有建筑物、附属物、土地;(八)运财路以东、兴盛街以南、华润大道以西、惠民街以北范围内所有建筑物、附属物、土地;(九)华山路以东、政府西街以南、北海路以西、西湖二期以北范围内所有建筑物、附属物、土地;(十)华山路以东、永乐街以南、北海路以西、万福街以北范围内所有建筑物、附属物、土地;(十一)万福街、中靖路、建设路合围区域范围内所有建筑物、附属物、土地;(十二)富民街以南、中靖路以东、运财路以西、惠民街以北范围内所有建筑物、附属物、土地。
三、征收部门: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四、实施单位:海原县旧城(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地点:政府北街原计生局办公楼)。
五、征收补偿标准:依据《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原县县城规划区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海政规发〔2018〕3号)、《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城规划及控制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6〕68号)、《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城规划区2017年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评估指导价的通知》(海政发〔2017〕59号)和《海原县旧城(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指挥部关于印发海原县2018年旧城(棚户区)改造建设房屋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城改发〔2018〕6号)。
六、征收日期: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