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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实施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补贴办法

发表日期: 2019年01月03日 作者: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鼓励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增加收入,顺利实现脱贫目标,助力全县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按照《海原县2017年就业创业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海原县推进脱贫富民战略实施方案》和《海原县2018年脱贫销号村“两规划”项目建设方案》要求,进一步健全转移就业奖补政策,海原县结合实际制定了《海原县实施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补贴办法(试行)》。

《办法》所指奖励补助对象为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劳动力(女16-55周岁,男16-60周岁),对有劳动能力,在扶贫车间(基地)或就地就近就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最大不超过65岁。转移就业人员分为在企业就业、由劳务经纪人有组织转移就业和灵活就业三种情况。奖励补助标准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以户为单位)年劳务收入达到1万元补助1000元,年劳务收入达到2万元补助2000元,年劳务收入达到3万元以上的补助3000元。奖励资金从产业扶贫资金中列支,对已享受到户补贴资金最高限额的,不再享受转移就业奖励补贴。

《办法》中指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需主动到所在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相关材料。如有在提供相关材料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务工期间通过不正当手段(涉嫌欺诈、恶意讨薪)或违法获得收入两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补助。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追回奖励补助资金的同时,建立诚信台账。各乡镇(管委会)对建档立卡转移就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县乡村三级审核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标准、规范程序,确保奖励补助对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为确保宣传到位,《办法》中要求宣传、人社、文广、扶贫、就创等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管委会)要通过组织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员进村入户发放宣传单等形式,扎实开展宣传活动,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转移就业奖励补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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