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城乡低保再提标惠及6.9万人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精神,海原县结合实际,再次调整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40元提高到56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不低于392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150元提高到380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低于222元。新的低保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将有6.9万名低保对象直接受益,其中农村低保是继2017年10月1日提标后又一次提标,充分发挥了低保政策兜底作用,实现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为全县脱贫攻坚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