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原县新区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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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原县新区工业园区新建的能够引领绵羊毛分梳、滩羊皮草加工、农副产品(包括粮油、清真牛羊肉、瓜果蔬菜、马铃薯、枸杞)加工及轻型建材加工等引领产业发展的企业,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企业建设厂区以外的“三通一平”。
第二条 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免收在本县职权范围内的所有行政性收费。
第三条 五年内,对企业进行奖励扶持,奖励额度不超过该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第四条 绵羊毛分梳及滩羊皮草加工企业的税收可参照我区羊绒企业现行税收办法缴纳,在五年内综合税负不高于目前羊绒企业税负水平。
第五条 进入新区工业园区的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名牌产品、自治区名牌产品的,除享受自治区名牌创建奖励政策外,县上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第六条 对于能够引领相关产业发展或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企一策”政策(另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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